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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令刑(二)字第 449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8 年 06 月 11 日

要旨

查公司法人為犯罪之被害人時,應由何人代表告訴一節,須視公司之類別而定。依公司法之規定各種公司之代表人,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有限公司為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長,股份兩合公司為無限責任股東,如公司為犯罪之被害人時,自應由各該代表人代表公司告訴方為合法。總經理或經理因非公司之代表人,自不得代表公司提出告訴,惟可以受委託人之身份代理公司告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8)台令刑(二)字第 449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8 年 06 月 11 日發布,要旨:查公司法人為犯罪之被害人時,應由何人代表告訴一節,須視公司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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