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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31-1 條(案件之補足或調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
  2. 對於前項之補足或調查,檢察官得限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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