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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31 條(司法警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2.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3.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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