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31 條(司法警察)
- 1.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 2.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 3.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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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31條規定警察、憲兵及依法令得行職權者為司法警察,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命令偵查犯罪,知有犯罪嫌疑時應即開始調查。
Q · 誰是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警察?
依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一項,司法警察包含三類:警察、憲兵,以及依法令就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職權者(如林務局護管員、漁業署人員、勞動檢查員等)。他們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的命令偵查犯罪,但第二項賦予主動權:知有犯罪嫌疑時應即開始調查並向上報告;第三項規定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為即時勘察。
白話解讀
路口站崗的員警、巡邏的警車、臨檢的員警,這些穿著制服每天跟你擦肩而過的人,在刑事偵查體系裡有一個特定的法律身分:司法警察。注意,不是「司法警察官」(那是上一條的官長),是「司法警察」。兩個字的差別,權限和義務結構完全不同。司法警察受雙重指揮:檢察官和司法警察官都能命令他們。但他們不是只會聽命的工具人,第二項給了他們一個關鍵的主動權:知道有犯罪嫌疑時,必須自己開始調查,不用等上級下令。同時必須把調查情形向上報告。第三項跟 230 條一樣:必要時可以封鎖犯罪現場、即時勘察。這代表你在路上看到的任何一個員警,在特定情況下都有權封鎖一個區域。這個權力聽起來很大,但它是有條件的:必要時。
法律定性
司法警察為刑事訴訟法第231條所定、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命令偵查犯罪的基層執法人員,包含警察、憲兵及依法令就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職權者;其於知有犯罪嫌疑時負主動調查、向上報告,及必要時封鎖犯罪現場、為即時勘察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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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員警說他只是巡邏的管不了刑事案件,這對嗎?▾
不完全對。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二項規定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應即開始調查,沒有分巡邏或偵查的區別。巡邏員警發現犯罪嫌疑,至少要做初步處置(保護現場、記錄目擊者)並通報,不能轉頭就走。若員警推託,記下臂章編號和巡邏車號,向該分局督察組投訴具體事實。
Q2憲兵也能辦案嗎?▾
能。第231條第二款明確列出憲兵為司法警察。實務上憲兵在軍事營區或與軍人相關的刑事案件最常行使職權,調查後同樣須向檢察官和司法警察官報告。營區內嫌犯是軍人由軍事檢察官偵辦,是平民則由一般檢察官偵辦,憲兵兩邊都要配合。
Q3司法警察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231條所定偵查犯罪的基層執法人員,包含警察、憲兵及依法令得行職權者三類。
Q4依法令得行司法警察職權者有哪些?▾
林務局森林護管員、漁業署人員、菸酒管理機關人員、勞動檢查員等,在其專業領域內具偵查義務。
Q5什麼叫封鎖犯罪現場、即時勘察?▾
司法警察調查有必要時,限制人員進出以保全現場證據,並即時進行初步觀察記錄。
Q6司法警察的雙重服從是什麼意思?▾
司法警察同時受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官的『命令』,兩者都能對其下達具體指令。
Q7員警到場不處理怎麼辦?▾
記下臂章編號、巡邏車號與時間地點,向該分局督察組投訴具體事實,必要時逕向地檢署告發。
Q8怎麼確認對方是不是司法警察?▾
看制服與職務(警察、憲兵),或其執行的特別法是否賦予司法警察職權(第三款人員)。
Q9現場被員警封鎖我該配合什麼?▾
依指示退出封鎖線、不移動現場物品,並主動告知監視器方向、目擊者與嫌犯碰觸過的物品。
Q10司法警察調查後向誰報告?▾
依第二項向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雙向報告,由檢察官主導後續偵查方向。
Q11司法警察 vs 司法警察官差在哪?▾
司法警察受『命令』(雙重服從);司法警察官受『指揮』(單一服從)並指揮所屬司法警察。
Q12司法警察 vs 一般行政稽查員差在哪?▾
行政稽查目的是裁罰;當稽查員依法令具司法警察身分並發現犯罪嫌疑,角色即切換為刑事偵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司法警察(§231) | 司法警察官(§230) | 檢察官 |
|---|---|---|---|
| 法律地位 | 偵查體系最基層執法人員 | 中階官長 | 偵查主體 |
| 與檢察官關係 | 受『命令』(雙重服從) | 受『指揮』(單一服從) | 獨立行使偵查權 |
| 典型身分 | 警察、憲兵、依法令得行職權者 | 警察分局長等 | 地檢署檢察官 |
| 現場封鎖權 | 必要時得封鎖、即時勘察 | 得指揮封鎖 | 得指揮並決定強制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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