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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31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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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2. 2.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3. 3.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31條規定警察、憲兵及依法令得行職權者為司法警察,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命令偵查犯罪,知有犯罪嫌疑時應即開始調查。

Q · 誰是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警察?

警察、憲兵,及依法令得行職權者三類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一項,司法警察包含三類:警察、憲兵,以及依法令就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職權者(如林務局護管員、漁業署人員、勞動檢查員等)。他們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的命令偵查犯罪,但第二項賦予主動權:知有犯罪嫌疑時應即開始調查並向上報告;第三項規定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為即時勘察。

白話解讀

路口站崗的員警、巡邏的警車、臨檢的員警,這些穿著制服每天跟你擦肩而過的人,在刑事偵查體系裡有一個特定的法律身分:司法警察。注意,不是「司法警察官」(那是上一條的官長),是「司法警察」。兩個字的差別,權限和義務結構完全不同。司法警察受雙重指揮:檢察官和司法警察官都能命令他們。但他們不是只會聽命的工具人,第二項給了他們一個關鍵的主動權:知道有犯罪嫌疑時,必須自己開始調查,不用等上級下令。同時必須把調查情形向上報告。第三項跟 230 條一樣:必要時可以封鎖犯罪現場、即時勘察。這代表你在路上看到的任何一個員警,在特定情況下都有權封鎖一個區域。這個權力聽起來很大,但它是有條件的:必要時。

法律定性

司法警察為刑事訴訟法第231條所定、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命令偵查犯罪的基層執法人員,包含警察、憲兵及依法令就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職權者;其於知有犯罪嫌疑時負主動調查、向上報告,及必要時封鎖犯罪現場、為即時勘察之義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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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員警說他只是巡邏的管不了刑事案件,這對嗎?

不完全對。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二項規定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應即開始調查,沒有分巡邏或偵查的區別。巡邏員警發現犯罪嫌疑,至少要做初步處置(保護現場、記錄目擊者)並通報,不能轉頭就走。若員警推託,記下臂章編號和巡邏車號,向該分局督察組投訴具體事實。

Q2憲兵也能辦案嗎?

能。第231條第二款明確列出憲兵為司法警察。實務上憲兵在軍事營區或與軍人相關的刑事案件最常行使職權,調查後同樣須向檢察官和司法警察官報告。營區內嫌犯是軍人由軍事檢察官偵辦,是平民則由一般檢察官偵辦,憲兵兩邊都要配合。

Q3司法警察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231條所定偵查犯罪的基層執法人員,包含警察、憲兵及依法令得行職權者三類。

Q4依法令得行司法警察職權者有哪些?

林務局森林護管員、漁業署人員、菸酒管理機關人員、勞動檢查員等,在其專業領域內具偵查義務。

Q5什麼叫封鎖犯罪現場、即時勘察?

司法警察調查有必要時,限制人員進出以保全現場證據,並即時進行初步觀察記錄。

Q6司法警察的雙重服從是什麼意思?

司法警察同時受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官的『命令』,兩者都能對其下達具體指令。

Q7員警到場不處理怎麼辦?

記下臂章編號、巡邏車號與時間地點,向該分局督察組投訴具體事實,必要時逕向地檢署告發。

Q8怎麼確認對方是不是司法警察?

看制服與職務(警察、憲兵),或其執行的特別法是否賦予司法警察職權(第三款人員)。

Q9現場被員警封鎖我該配合什麼?

依指示退出封鎖線、不移動現場物品,並主動告知監視器方向、目擊者與嫌犯碰觸過的物品。

Q10司法警察調查後向誰報告?

依第二項向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雙向報告,由檢察官主導後續偵查方向。

Q11司法警察 vs 司法警察官差在哪?

司法警察受『命令』(雙重服從);司法警察官受『指揮』(單一服從)並指揮所屬司法警察。

Q12司法警察 vs 一般行政稽查員差在哪?

行政稽查目的是裁罰;當稽查員依法令具司法警察身分並發現犯罪嫌疑,角色即切換為刑事偵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司法警察(§231)司法警察官(§230)檢察官
法律地位偵查體系最基層執法人員中階官長偵查主體
與檢察官關係受『命令』(雙重服從)受『指揮』(單一服從)獨立行使偵查權
典型身分警察、憲兵、依法令得行職權者警察分局長等地檢署檢察官
現場封鎖權必要時得封鎖、即時勘察得指揮封鎖得指揮並決定強制處分

司法警察(§231)

法律地位
偵查體系最基層執法人員
與檢察官關係
受『命令』(雙重服從)
典型身分
警察、憲兵、依法令得行職權者
現場封鎖權
必要時得封鎖、即時勘察

司法警察官(§230)

法律地位
中階官長
與檢察官關係
受『指揮』(單一服從)
典型身分
警察分局長等
現場封鎖權
得指揮封鎖

檢察官

法律地位
偵查主體
與檢察官關係
獨立行使偵查權
典型身分
地檢署檢察官
現場封鎖權
得指揮並決定強制處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89条・第190条(司法警察職員)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97조(사법경찰관리)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3条(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德國StPO § 163(Aufgaben der Polizei)i.V.m. § 152 GVG(Ermittlungspersonen der Staatsanwaltschaft)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20-21(agents de police judiciair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4

(0170728 制定)

牽連案件經二以上之檢察官分別開始偵查者,得經各該檢察官之同意,由其中一檢察官併案偵查。

(0231129 制定)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0560113 全文修正)

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報告該管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但得不待其命令,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

(0900103 修正)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立法理由一、第二項酌作修正。   二、增訂第三項。實施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 司法警察名詞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偵查名詞
  • 法令名詞
(0170728 制定)

牽連案件經二以上之檢察官分別開始偵查者,得經各該檢察官之同意,由其中一檢察官併案偵查。

(0231129 制定)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0560113 全文修正)

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報告該管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但得不待其命令,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

(0900103 修正)

一、第二項酌作修正。   二、增訂第三項。實施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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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規定:「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