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30 條(聽從檢察官指揮之司法警察官)
- 1.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 2.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 3.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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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的司法警察官受檢察官指揮偵查,知有犯罪嫌疑應即調查,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即時勘察。
Q · 到我家辦案的警察,到底有多大權限?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警察官長、憲兵隊官長士官等司法警察官受檢察官指揮偵查犯罪。他們知有犯罪嫌疑時「應即」開始調查,並須同時報告該管檢察官及第 229 條的上級司法警察官;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勘察。你在現場看到的黃色封鎖線,法律依據就在第三項。
白話解讀
你報案之後真正在查你案子的那個人,通常不是新聞上出現的局長或署長,而是這條列出的人:派出所所長、分局偵查隊長、刑事小隊長。這些「警察官長」才是在偵查第一線跑的人,而且他們跟上一條229條的高階長官有一個根本性的區別:他們是「受檢察官指揮」,不是「協助」。受指揮的意思是,檢察官說查什麼就查什麼,說怎麼查就怎麼查。但這不代表他們只能被動等命令。第二項賦予他們主動權:知道有犯罪嫌疑,可以自己先開始調查,但必須同時向檢察官和229條的上級司法警察官報告。第三項是很多人不知道的權限:必要時可以封鎖犯罪現場、即時勘察。你在路上看到警察拉黃色封鎖線,法律依據就在這裡。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的司法警察官,指警察官長、憲兵隊官長士官及依法令得行司法警察官職權者,受檢察官指揮偵查犯罪,並具有主動開始調查、報告檢察官及必要時封鎖犯罪現場、即時勘察的權限,是偵查第一線的執行骨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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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的司法警察官是誰?▾
警察官長(如分局偵查隊長、刑事小隊長)、憲兵隊官長士官,及依法令得行司法警察官職權者。
Q2什麼叫「受檢察官指揮」?▾
檢察官是偵查主體,決定查什麼、怎麼查;司法警察官是執行者,但仍可主動調查。
Q3警察為什麼可以封鎖犯罪現場?▾
第 230 條第三項規定,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即時勘察。
Q4報案後警察一直不調查,可以催嗎?▾
可。第二項規定「應即開始調查」,未作為可記下單位編號向檢察官陳報。
Q5犯罪現場被踩壞了怎麼追究?▾
若因警察未依第三項封鎖致證據破壞,程序瑕疵可在審判中質疑後續證據可信度。
Q6第 229 條和第 230 條的司法警察官差在哪?▾
229 是高階長官「協助」檢察官;230 是辦案警官「受指揮」,地位不同。
Q7第 230 條司法警察官和第 231 條司法警察差在哪?▾
230 是司法警察官(受指揮、可下命令);231 是司法警察(受司法警察官命令執行)。
Q8封鎖犯罪現場有時間或範圍界限嗎?▾
法律僅規定「有必要時」,無明確時限;逾越必要範圍者可質疑其必要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司法警察官(§229) | 司法警察官(§230) | 司法警察(§231) |
|---|---|---|---|
| 法條 | 第 229 條 | 第 230 條 | 第 231 條 |
| 代表人物 | 警政署長、警察局長、憲兵隊長官 | 分局偵查隊長、刑事小隊長、警察官長 | 巡佐、警員、憲兵 |
| 與檢察官關係 | 協助檢察官偵查 | 受檢察官指揮偵查 | 受司法警察官命令、聽從檢察官指揮 |
| 現場封鎖權 | 有(指揮層級) | 有(必要時得封鎖、即時勘察) | 依命令執行 |
| 報告義務 | — | 報告該管檢察官及§229上級司法警察官 | 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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