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刑事訴訟法 第 230 條(聽從檢察官指揮之司法警察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2.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3.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chaichai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法院組織法56-3
chaichai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檢察事務官具有司法警察身分
chun1025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即時之勘察 本質為勘驗 §212(實施勘驗之主體為法官、檢察官)之例外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II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薛智仁師: 本條只是組織法規定,表示警察有此一任務,最高法院認為可以以本條推導(授權)出❌警察可以跟監是錯誤的,應回歸通保法規定 III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