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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刑事訴訟法 第 230 條(聽從檢察官指揮之司法警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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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2. 2.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3. 3.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的司法警察官受檢察官指揮偵查,知有犯罪嫌疑應即調查,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即時勘察。

Q · 到我家辦案的警察,到底有多大權限?

受檢察官指揮的警察官長,可主動調查並封鎖現場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警察官長、憲兵隊官長士官等司法警察官受檢察官指揮偵查犯罪。他們知有犯罪嫌疑時「應即」開始調查,並須同時報告該管檢察官及第 229 條的上級司法警察官;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勘察。你在現場看到的黃色封鎖線,法律依據就在第三項。

深度解讀

你報案之後真正在查你案子的那個人,通常不是新聞上出現的局長或署長,而是這條列出的人:派出所所長、分局偵查隊長、刑事小隊長。這些「警察官長」才是在偵查第一線跑的人,而且他們跟上一條229條的高階長官有一個根本性的區別:他們是「受檢察官指揮」,不是「協助」。受指揮的意思是,檢察官說查什麼就查什麼,說怎麼查就怎麼查。但這不代表他們只能被動等命令。第二項賦予他們主動權:知道有犯罪嫌疑,可以自己先開始調查,但必須同時向檢察官和229條的上級司法警察官報告。第三項是很多人不知道的權限:必要時可以封鎖犯罪現場、即時勘察。你在路上看到警察拉黃色封鎖線,法律依據就在這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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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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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規定:「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