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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30 條(聽從檢察官指揮之司法警察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2.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3.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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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II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薛智仁師: 本條只是組織法規定,表示警察有此一任務,最高法院認為可以以本條推導(授權)出❌警察可以跟監是錯誤的,應回歸通保法規定 III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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