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30 條(聽從檢察官指揮之司法警察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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