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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01993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7 月 08 日

要旨

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7 條規定觀之,內政部基於戶政機關職掌必要範圍內建置親等關係資訊系統,與該法規定並無不符,至於各機關對親等關係資料之利用,是否符合該法第 8 條各款規定,請參照說明三、四辦理

主旨

關於親等關係資訊系統資料之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7 年 5 月 30 日台內戶字第 0970088347 號函。

二、關於來函詢及,規劃建置親等關係資訊系統,是否符合「戶政及戶口管理」之特定目的乙節,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 7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一、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本部早於 95 年 7 月 4 日參與貴部召開之研商「建置三親等資訊查詢系統」會議時,即曾表示,戶政機關職司戶籍登記,包括結婚登記、收養登記,此類登記係屬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應職權調查,而結婚依民法第 983 條,收養依民法第 1073 條之 1 均有親等限制,戶政機關基於職掌自得蒐集建置親等資料。故貴部如基於戶政機關職掌必要範圍內建置該系統,與前揭個資法規定,似無不符,合先敘明。

三、關於前開系統建置完竣後,各機關對親等關係資料之利用,是否符合個資法第 8 條各款所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情形乙節,與本部業務有關部分,本部意見如下:

(一)檢察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查犯罪,利用親等關係資料部分:按個資法第 8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惟如有該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符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本件貴部建置「親等關係資訊系統」之特定目的,係在於「戶政及戶口管理」依來函所述,戶政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對親等關係資料之利用,應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又按檢察或司法警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第 229 條、第 230 條、第 231 條)偵查犯罪,符合個資第 8 條但書第 1款之「法令明文規定者」及第 4 款「為增進公共利益者」之情形,貴部應可援引上揭規定逕予提供。

(二)關於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及相關強制執行作業部分: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於執行事件進行中如須利用親等關係資料時,係本於實現國家債權之必要,應符合前揭條文但書第 4 款「為增進公共利益者」之情形,貴部自得依該款規定提供之。

四、至其他機關擬利用親等關係資料,是否符合個資法第 8 條各款所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之情形,事涉各機關之職掌與主管法律,請參照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意見,逕洽主管機關表示意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檢察司、本部資訊處、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7001993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8 日發布,要旨: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7 條規定觀之,內政部基於戶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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