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檢察事務官於其被視為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第 1 項之司法警察官時,其並非法院組織法第 96 條所規範對象,而律師陪同當事人接受其詢問時,因法院組織法無明文限制此時律師需服制服,宜尊重出庭律師意願
主旨
所詢律師陪同當事人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是否需服制服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會 105 年 3 月 21 日高律元文字第 0655 號函。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 96 條規定:「法官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服制服,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亦同。」故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書記官及律師於「法庭以外」執行職務時,並不受該條限制。 三、次按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檢察事務官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時,視為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第1 項之司法警察官。是以檢察事務官非法院組織法第 96 條所規範之對象,且其詢問之場所亦非「法庭」(實務上稱為「詢問室」),故檢察事務官在詢問室執行職務時,亦非屬法院組織法第 96 條規定之範疇。 四、綜上,本件律師陪同當事人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律師是否需服制服乙事,因法院組織法無明文限制,宜尊重出庭律師之意願。
正本
高雄律師公會
副本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基隆律師公會、臺北律師公會、新竹律師公會、臺中律師公會、雲林律師公會、南投律師公會、臺東律師公會、宜蘭律師公會、桃園律師公會、苗栗律師公會、彰化律師公會、嘉義律師公會、臺南律師公會、屏東律師公會、花蓮律師公會、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級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本部資訊處(一類、二類)、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