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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29 條(協助檢察官偵查之司法警察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二、憲兵隊長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2. 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逮捕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
  3.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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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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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2532658
9 day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檢察事務官 法官助理 法律廉政人員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二、憲兵隊長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II 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 III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強制力,合法拘捕)者,不得❌解送。 參酌日本法 1️⃣強制力拘提或逮捕:解送(強制力上銬) 2️⃣非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例如傳喚到案、自行到場):任意通行,非解送(理論上不具有強制力;但實務上被告或犯罪嫌疑通常還是會配合上警車之類的)
coffeeya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III,前提需要有「合法拘捕」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