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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刑事訴訟法 第 229 條(協助檢察官偵查之司法警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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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二、憲兵隊長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2. 2.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
  3. 3.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規定警政署長、警察局長、憲兵隊長官等高階警官為司法警察官,職責是協助檢察官偵查並移送調查結果。

Q · 警察沒拘票可以押我去地檢署嗎?

不行,未經拘提或逮捕不得解送

依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三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換言之,若你是自行到場或僅受通知到場做筆錄,警方不得在你不願意的情況下將你押送至地檢署。只有在經合法拘提、逮捕,或檢察官命令解送時,才得為之。

深度解讀

電視新聞常說「警政署長親自督導偵辦」。聽起來像是最高長官在指揮辦案,但法律上的定位跟你想的不一樣。229條列出的這些人,署長、局長、總隊長、憲兵隊長官,在刑事偵查中的身分是「協助」檢察官,不是指揮辦案。「協助」跟下一條230條的「受指揮」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關係。協助是平行的支援,受指揮是垂直的服從。這些高階警官因為管轄範圍廣、行政位階高,法律把他們定位為協助者而非被指揮者。他們的義務是:調查完的結果要移送檢察官,收到被拘提或逮捕的嫌疑人要解送檢察官。最後一項是底線:如果嫌疑人沒有被拘提或逮捕(只是自行到案或被通知到場),不可以把人「解送」。解送是押著走的意思,沒有拘捕令就押人走,違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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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8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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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規定:「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