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29 條(協助檢察官偵查之司法警察官)
- 1.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二、憲兵隊長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 2.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
- 3.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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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規定警政署長、警察局長、憲兵隊長官等高階警官為司法警察官,職責是協助檢察官偵查並移送調查結果。
Q · 警察沒拘票可以押我去地檢署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三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換言之,若你是自行到場或僅受通知到場做筆錄,警方不得在你不願意的情況下將你押送至地檢署。只有在經合法拘提、逮捕,或檢察官命令解送時,才得為之。
白話解讀
電視新聞常說「警政署長親自督導偵辦」。聽起來像是最高長官在指揮辦案,但法律上的定位跟你想的不一樣。229條列出的這些人,署長、局長、總隊長、憲兵隊長官,在刑事偵查中的身分是「協助」檢察官,不是指揮辦案。「協助」跟下一條230條的「受指揮」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關係。協助是平行的支援,受指揮是垂直的服從。這些高階警官因為管轄範圍廣、行政位階高,法律把他們定位為協助者而非被指揮者。他們的義務是:調查完的結果要移送檢察官,收到被拘提或逮捕的嫌疑人要解送檢察官。最後一項是底線:如果嫌疑人沒有被拘提或逮捕(只是自行到案或被通知到場),不可以把人「解送」。解送是押著走的意思,沒有拘捕令就押人走,違法。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規範「協助型」司法警察官,列舉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警察總隊總隊長、憲兵隊長官等高階人員,於其管轄區域內以平行支援(協助)而非垂直服從(受指揮)之方式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並負有移送調查結果與依法解送被拘捕嫌疑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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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229條是什麼?▾
列舉協助檢察官偵查的高階司法警察官及其移送、解送義務。
Q2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差在哪?▾
229條的高階人員是司法警察官,231條的基層員警是司法警察。
Q3報案被派出所拒絕怎麼辦?▾
可向警察局長申訴,或直接到地檢署按鈴申告。
Q4警察可以押沒被逮捕的人去地檢署嗎?▾
不行,第三項明定未經拘提或逮捕不得解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229 | art230 | art231 |
|---|---|---|---|
| 法律關係 | 協助(平行支援) | 受指揮(垂直服從) | 受指揮(執行) |
| 代表人員 | 署長、局長、總隊長、憲兵隊長官 | 警察官長、憲兵隊官長、士官 | 警察、憲兵 |
| 自主判斷空間 | 高(資源配置、調查方式) | 依檢察官具體指令 | 最低,執行交辦事項 |
| 對檢察官 | 移送調查結果、合法解送 | 聽從指揮 | 受指揮並調查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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