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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檢字第 021117 號
要旨
對於未經許可而經營移民基金之諮詢、仲介業務之移民業務機構,可否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身分申請搜索票予以調查蒐證釋疑
主旨
貴部所詢關於辦理移民業務之人員,對於未經許可而經營移民基金之諮詢、仲介業務之移民業務機構,可否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身分申請搜索票予以調查蒐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台 (九十) 內戶字第九○六一○八六號函。
二 按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自同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是僅司法警察官得經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司法警察尚不得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三 次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一條所規定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係指主管機關所屬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業務機關之薦任職或相當薦任職以上人員於台財證 (四) 第一一三四三二號函略以:移民基金諮詢、仲介之業務,其性質屬於外國有價證券投資推介顧問業務。故該等業務,自非屬非法入出國及移民之範疇,是對於未經許可而經營移民基金之諮詢、仲介業務,辦理移民業務之人員,尚不得以司法警察官之身分聲請搜索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