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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秘台廳民一字第 03665 號
要旨
關於借用有自耕能力人之名義購買農地,得否由法務部調查局所屬縣調查站逕向司法機關告發或由地政機關提起請求塗銷登記之訴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借用有自耕能力人之名義購買農地,得否由法務部調查局所屬縣調查站逕向司法機關告發或由政政機關提起請求塗銷登記之訴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台 (83) 內密伯地字第八三九九八一三號函。
二 經本院相關業務廳研究結果,提供意見如左:
(一) 民事訴訟程序乃國家司法機關確定私法上權利或利益之程序,故提起民事訴訟,須以原告就私法上之權利或利益有所主張為前提。行政機關就其受理案件當事人之私權事項,如非另有私法上之權利或利益存在,其提起民事訴訟,即屬於法無據。 (本院八十二年十二月三日復貴部之 (八二) 秘台廳民二字第二○○九九號秘書長函參照) 。本件地政機關本身就系爭土地在私法上並無得請求登記名義人辦理塗銷登記之請求權存在,除該地政機關對於真正權利人另有私法上之權利,而符合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所定代位權行使之要件,得代位真正權利人提起請求辦理塗銷登記之訴外,應不得對登記名義人提起請求辦理塗銷登記之訴訟。
(二) 所謂告發,係指第三人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而言。法務部調查局所屬縣調查站之主管,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依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其知有犯罪嫌疑者,本應依職權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必要之證據,並將偵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應不發生告發之問題。本件台南縣調查站如認當事人之行為涉有犯罪嫌疑,自得依法本其職權主動調查,並將偵查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認系爭案例之情形,依據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似無從逕依刑事訴訟程序達到塗銷移轉登記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