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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律字第 021375 號
要旨
函詢關於警察機關因偵辦刑案需要時,可否逕向網際網路服務業者、學校、機關電子佈告欄站主等等,蒐集個人資料等之相關疑義
主旨
有關警察機關因偵辦刑案需要,可否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二十三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或第二百三十條規定逕向網際網路服務業者 (ISP) 、學校、機關 電子佈告欄站主 (BBS) 及其他從事電腦網路相關服務業者,蒐集個人資料或紀錄之電腦管理者查詢資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署八十七年六月五日警署刑資字第九○二七號函。
二 按警察機關因偵辦刑案需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或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向公務機關或受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之非公務機關請求提供相關之個人資料,該受請求提供之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即可分別援引該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提供。惟如非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之行業,似尚難援引該法請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