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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刑事訴訟法 第 228 條(偵查之發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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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2. 2.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3. 3.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4. 4.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時應即開始偵查,且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Q · 檢察官收到檢舉,可以馬上把我傳去問話嗎?

不行。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三項,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檢察官收到告訴或檢舉後,原則上應先指揮司法警察蒐證、查證犯罪嫌疑,確認確有傳訊必要才能發傳票,不能一接到檢舉信就直接把人叫去問話。這道門檻是被告在偵查初期最重要的程序保護之一。

深度解讀

你去警察局報案之後,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多數人報完案就回家等,完全不知道背後的齒輪怎麼轉。228條就是那個齒輪的啟動機制。檢察官透過告訴、告發、自首或任何管道得知有人可能犯罪,就必須啟動偵查,沒有「看心情決定要不要查」的空間。但這條藏了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保護:第三項規定「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意思是,檢察官不能收到一封檢舉信就直接把你傳去問話;他必須先讓警察去查,蒐集到夠的線索,確認傳訊你有必要,才能發傳票。第四項更關鍵:就算你被傳去了,檢察官訊問之後如果認為有羈押事由但不需要關你,可以命令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如果他認為非關不可,可以當場逮捕你,然後向法院聲請羈押。從「報案」到「羈押」,每一步都有法定程序。知道這個程序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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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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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