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28 條(偵查之發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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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時應即開始偵查,且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Q · 檢察官收到檢舉,可以馬上把我傳去問話嗎?
不行。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三項,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檢察官收到告訴或檢舉後,原則上應先指揮司法警察蒐證、查證犯罪嫌疑,確認確有傳訊必要才能發傳票,不能一接到檢舉信就直接把人叫去問話。這道門檻是被告在偵查初期最重要的程序保護之一。
深度解讀
你去警察局報案之後,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多數人報完案就回家等,完全不知道背後的齒輪怎麼轉。228條就是那個齒輪的啟動機制。檢察官透過告訴、告發、自首或任何管道得知有人可能犯罪,就必須啟動偵查,沒有「看心情決定要不要查」的空間。但這條藏了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保護:第三項規定「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意思是,檢察官不能收到一封檢舉信就直接把你傳去問話;他必須先讓警察去查,蒐集到夠的線索,確認傳訊你有必要,才能發傳票。第四項更關鍵:就算你被傳去了,檢察官訊問之後如果認為有羈押事由但不需要關你,可以命令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如果他認為非關不可,可以當場逮捕你,然後向法院聲請羈押。從「報案」到「羈押」,每一步都有法定程序。知道這個程序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告訴名詞
- 告發名詞
- 自首名詞
- 偵查名詞
- 檢察事務官名詞
- 第二百三十條條文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第二百三十一條條文
- 司法警察名詞
- 證據名詞
- 非名詞
- 被告名詞
- 傳喚名詞
- 訊問名詞
-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羈押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限制住居名詞
- 逮捕名詞
- 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93 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101 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101-1 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230 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231 條條文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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