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28 條(偵查之發動)
- 1.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 2.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 3.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 4.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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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時應即開始偵查,且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Q · 檢察官收到檢舉,可以馬上把我傳去問話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三項,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檢察官收到告訴或檢舉後,原則上應先指揮司法警察蒐證、查證犯罪嫌疑,確認確有傳訊必要才能發傳票,不能一接到檢舉信就直接把人叫去問話。這道門檻是被告在偵查初期最重要的程序保護之一。
白話解讀
你去警察局報案之後,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多數人報完案就回家等,完全不知道背後的齒輪怎麼轉。228條就是那個齒輪的啟動機制。檢察官透過告訴、告發、自首或任何管道得知有人可能犯罪,就必須啟動偵查,沒有「看心情決定要不要查」的空間。但這條藏了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保護:第三項規定「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意思是,檢察官不能收到一封檢舉信就直接把你傳去問話;他必須先讓警察去查,蒐集到夠的線索,確認傳訊你有必要,才能發傳票。第四項更關鍵:就算你被傳去了,檢察官訊問之後如果認為有羈押事由但不需要關你,可以命令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如果他認為非關不可,可以當場逮捕你,然後向法院聲請羈押。從「報案」到「羈押」,每一步都有法定程序。知道這個程序的人,在每一個環節都有施力點。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為偵查程序的發動規範,確立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即負強制偵查義務(偵查法定),並建立四層架構:限期指揮司法警察調查蒐證、非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訊問後得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認有羈押必要時逮捕並聲請法院羈押。本條是刑事偵查程序的入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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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是什麼?▾
規定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就必須開始偵查的條文,是刑事偵查程序的啟動機制,同時限制非必要不得先傳被告。
Q2報案後一直沒消息是不是被吃案了?▾
不一定。偵查不公開(§245),檢察官不會主動通知進度。可用案號向地檢署查詢是否已分案,必要時遞陳報狀並附上新事證。
Q3檢察官傳我一定要去嗎?▾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可被拘提(§75、§76)。但「合法送達」可爭執,前提是主動聯繫地檢署說明,不能消極不理。
Q4被傳到地檢署我有什麼權利?▾
有緘默權(§95)、得委任律師陪同(§34),訊問全程應錄音錄影(§100-1)。被動是因為不知道自己有武器。
Q5檢察官訊問後一定會被羈押嗎?▾
不會。認無羈押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認有必要才逮捕並聲請法院羈押,且羈押須由法院裁定,檢察官不能自己關人。
Q6報案要準備什麼資料?▾
事實經過、時間順序、人物關係、金額明細、通訊紀錄截圖等書面資料,資料齊全的案件分案後較快進入實質調查。
Q7告訴有沒有時間限制?▾
告訴乃論之罪自知悉犯人之日起 6 個月(§237);非告訴乃論之罪無告訴期限,但受追訴權時效拘束。
Q8傳票寫被告和寫證人差在哪?▾
權利義務天差地遠。被告身分建議立刻委任律師應訊;證人原則上有作證義務但有拒絕證言事由。先看傳票身分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處分 | 侵害程度 | 決定機關 | 適用情形 |
|---|---|---|---|
| 具保 | 低 | 檢察官(偵查中) | 有羈押事由但無羈押必要,提出保證金擔保到案 |
| 責付 | 低 | 檢察官(偵查中) | 交付一定之人(如親屬、雇主)負責令被告隨傳隨到 |
| 限制住居 | 中 | 檢察官(偵查中) | 限制被告住居處所、限制出境出海,防止逃亡 |
| 羈押 | 高 | 法院裁定(檢察官僅得聲請) | 有逃亡、滅證之虞或重罪,且非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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