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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28 條(偵查之發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2.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司法警察官第二百三十一條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3. 實施偵查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4.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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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a0ack1229
25 days ago
司法類科
228 IV 乃為貫徹拘捕前置原則 學說對此立法理由之質疑: 1.僅是在「形式上」滿足了拘捕前置原則 2.憲法第8條僅是規範拘束人身自由應採法官保留原則,無法導出羈押前必先經過拘捕等法定程序 3.關於拘捕合法性的審查,應另行創設
shaweil
4 months ago
以上皆非
第一項:「應」=偵查法定原則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偵查法定原則 偵查:主動、積極、自由(較沒有固定步驟) II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230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231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III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IV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被告自行到案)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有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無聲請羈押之必要 Exc「📌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到案逮捕,自由的來卻不能自由的走),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法官保留,聲押)之。第93條第2項、第3項、第5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有羈押之必要 羈押是100%法官保留 💇立法理由: 使羈押之被告能得到兩次之法院「司法審查」之機會,以貫徹「拘提逮捕前置主義」 🔵林鈺雄師: 立法論上,228 4屬畫蛇添足 蓋228 4既非拘捕到案,而係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自無審查拘捕合法性之必要,何來拘捕前置原則之有
vacation1711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第三項有沒有司法警察準用啊
emily0818
3 years ago
企業法務
檢察官為刑事主體的來源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