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27-1 條
- 1.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 2.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
- 3.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裁判於合法上訴或抗告中,或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規定,裁判有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
Q · 判決書寫錯字、算錯數字,可以更正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判有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或正本與原本不符,而對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也可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不需走完整上訴程序。但若錯誤已影響裁判本旨(例如主文刑期判斷有誤),就不屬「顯然錯誤」,只能循上訴或非常上訴。對更正裁定或駁回更正聲請的裁定,當事人得提起抗告。
白話解讀
判決書上寫錯字了。不是理由寫錯,不是法條引錯,是法官或書記官手滑打錯一個字、算錯一個數字、或正本跟原本對不上。在2023年之前,刑事訴訟法對這種情況沒有明文處理機制,法院只能摸著石頭過河。現在有了。本條是民國112年新增的規定,仿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讓法院可以用裁定更正這些「顯然錯誤」。但「顯然錯誤」的定義畫得很緊:必須是任何人一看就知道寫錯了的筆誤或計算錯誤,而且不能影響判決本旨。如果主文的刑期寫錯了(比如該判三年寫成五年),那已經影響判決本旨了,不能用這條更正,只能透過上訴或非常上訴處理。這條的存在讓你安心的地方在於:小錯可以快速修,不用為了一個錯字走完整套上訴程序。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為民國112年增訂之裁判更正規定,賦予法院於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或正本與原本不符,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的程序機制,並對更正或駁回之裁定設抗告救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判決書寫錯字怎麼辦?▾
屬誤寫的顯然錯誤,可依刑訴227條之1向法院聲請以裁定更正,不必上訴。
Q2判決書算錯數字可以更正嗎?▾
若為純粹誤算且不影響裁判本旨可更正;若涉量刑判斷則須上訴。
Q3什麼是『顯然錯誤』?▾
任何人一看就知道寫錯的筆誤或計算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
Q4聲請更正要在多久內提出?▾
無特定期限,裁判確定後仍可聲請,但不會暫停20日上訴期間。
Q5更正裁判要找誰聲請?▾
向作成該裁判的法院遞『聲請更正裁判裁定狀』,法院也可依職權主動更正。
Q6法院駁回我的更正聲請怎麼辦?▾
可對駁回裁定提起抗告(刑訴227條之1第3項)。
Q7更正和上訴可以同時做嗎?▾
可以,兩者平行不互斥;但裁判在合法上訴或抗告中時,更正裁定不得抗告。
Q8刑期判錯能用更正改嗎?▾
不能,刑期判斷錯誤已影響裁判本旨,超出顯然錯誤範圍,須循上訴或非常上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更正(227條之1) | 上訴 | 非常上訴 |
|---|---|---|---|
| 適用情形 | 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或正本與原本不符,不影響裁判本旨 | 對裁判實質內容(認事用法、量刑)不服 | 判決確定後發現審判違背法令 |
| 處理機關 | 原裁判法院 | 上級審法院 | 最高法院(檢察總長提起) |
| 時間限制 | 無期限,確定後仍可 | 送達後20日(第349條) | 確定後,無期限 |
| 救濟方式 | 以裁定為之,不服可抗告 | 以判決為之 | 由最高法院判決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