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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決字第 0930800687 號
要旨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發交案件時,應具體指示受發交單位應調查之事項及指定調查期限,並應通知該案之告訴人或告發人
主旨
請轉知貴署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發交案件時,應具體指示受發交單位應調查之事項及指定調查期限,不得不附具體指示,逕命司法警察機關就該案自為調查;於發交調查時並應通知該案之告訴人或告發人,俾便其知悉偵辦進度,請 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