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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決字第 093080068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03 月 01 日

要旨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發交案件時,應具體指示受發交單位應調查之事項及指定調查期限,並應通知該案之告訴人或告發人

主旨

請轉知貴署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發交案件時,應具體指示受發交單位應調查之事項及指定調查期限,不得不附具體指示,逕命司法警察機關就該案自為調查;於發交調查時並應通知該案之告訴人或告發人,俾便其知悉偵辦進度,請 照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檢決字第 093080068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03 月 01 日發布,要旨: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發交案件時,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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