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36 條(代行告訴人)
- 1.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 2.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本條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36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無人能告或告訴權人不能行使時,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Q · 告訴乃論的案件找不到人提告,怎麼辦?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6 條,當告訴乃論之罪出現「沒有人有資格告訴」或「有資格的人無法行使告訴權」的情況,該管檢察官可以依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自己依職權,指定一位代行告訴人。被指定的人不限於親屬,社工、鄰居、雇主等適當之人都可能被指定。但依準用第 233 條第二項但書,代行告訴人的告訴不得與被害人明示的意思相反。實務上常見於獨居老人過世無親屬、外籍被害人離境失聯等情境。
白話解讀
設計一套告訴制度,最怕遇到一種情況:犯罪確實發生了,但就是找不到一個有資格告訴的人。被害人是獨居老人,過世後沒有任何符合第233條資格的親屬。被害人是外國旅客,離開台灣後完全失聯。被害人是街友,沒有法定代理人也沒有家屬。如果告訴乃論的罪因為「沒人能告」就不追究,等於法律自己製造了漏洞。第236條就是補這個漏洞的最後一道安全機制。當告訴乃論之罪出現「沒有人能告」或「能告的人沒辦法行使告訴權」的情況,檢察官可以依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自己依職權,指定一個代行告訴人。被指定的人不需要是親屬,可以是任何適當的人。第二項準用第233條第二項但書,意思是代行告訴人也不能跟被害人的明示意思相反。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36 條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補救性規範:當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時,授權該管檢察官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並準用第 233 條第二項但書,使代行告訴不得違反被害人明示意思,藉此填補「無人可告則犯罪不被追究」的制度漏洞。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是代行告訴人?▾
告訴乃論之罪沒有人能告、或有資格的人無法行使告訴權時,由檢察官指定代為提出告訴的人。不限親屬,社工、鄰居、雇主等適當之人都可能被指定。
Q2哪些情況檢察官會指定代行告訴人?▾
一是根本沒有合格告訴權人(被害人無親屬、配偶、法定代理人);二是有告訴權人但都無法行使(失蹤、出境、失能、或利益衝突走完第 235 條仍無人可告)。
Q3我不是親屬可以聲請指定嗎?▾
可以,只要是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不限親屬,雇主、房東、社工、鄰居等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者都可聲請,書狀中需說明利害關係。
Q4代行告訴人有什麼權利?▾
享有告訴人的程序地位,包括閱卷權、對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的權利,不是掛名而已。
Q5代行告訴人有告訴期間限制嗎?▾
有。仍受第 237 條六個月告訴期間限制,實務上自檢察官指定後、代行告訴人知悉犯人之日起算。
Q6代行告訴可以撤回嗎?▾
可以,準用撤回告訴規定,但撤回後不得再告。代行告訴亦不得與被害人明示意思相反(準用第 233 條第二項但書)。
Q7代行告訴人和告訴代理人差在哪?▾
告訴代理人(第 236-1 條)是有告訴權的人委任他人代為告訴;代行告訴人是根本沒有告訴權人或無法行使時,由檢察官指定。
Q8非告訴乃論的罪需要代行告訴人嗎?▾
不需要。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即可依第 228 條主動偵查,本條只適用於告訴乃論之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代行告訴人(§236) | 告訴代理人(§236-1) | 獨立告訴人(§233) |
|---|---|---|---|
| 適用前提 | 無告訴權人或無法行使 | 有告訴權人,委任他人代行 |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
| 由誰啟動 | 檢察官依聲請或職權指定 | 告訴權人自行委任 | 依法律規定當然取得 |
| 身分限制 | 適當之人,不限親屬 | 通常為律師 | 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
| 意思拘束 | 不得違反被害人明示意思 | 依委任人意思 | 不得與被害人明示意思相反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