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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36 條(代行告訴人)

  1. 1.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2. 2.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本條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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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36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無人能告或告訴權人不能行使時,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Q · 告訴乃論的案件找不到人提告,怎麼辦?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6 條,當告訴乃論之罪出現「沒有人有資格告訴」或「有資格的人無法行使告訴權」的情況,該管檢察官可以依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自己依職權,指定一位代行告訴人。被指定的人不限於親屬,社工、鄰居、雇主等適當之人都可能被指定。但依準用第 233 條第二項但書,代行告訴人的告訴不得與被害人明示的意思相反。實務上常見於獨居老人過世無親屬、外籍被害人離境失聯等情境。

白話解讀

設計一套告訴制度,最怕遇到一種情況:犯罪確實發生了,但就是找不到一個有資格告訴的人。被害人是獨居老人,過世後沒有任何符合第233條資格的親屬。被害人是外國旅客,離開台灣後完全失聯。被害人是街友,沒有法定代理人也沒有家屬。如果告訴乃論的罪因為「沒人能告」就不追究,等於法律自己製造了漏洞。第236條就是補這個漏洞的最後一道安全機制。當告訴乃論之罪出現「沒有人能告」或「能告的人沒辦法行使告訴權」的情況,檢察官可以依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自己依職權,指定一個代行告訴人。被指定的人不需要是親屬,可以是任何適當的人。第二項準用第233條第二項但書,意思是代行告訴人也不能跟被害人的明示意思相反。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36 條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補救性規範:當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時,授權該管檢察官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並準用第 233 條第二項但書,使代行告訴不得違反被害人明示意思,藉此填補「無人可告則犯罪不被追究」的制度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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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情況下檢察官會指定代行告訴人?

兩種情況:一、根本沒有合格的告訴權人(被害人無親屬、無法定代理人、無配偶);二、有告訴權人但他們都沒辦法行使(失蹤、出境、失能、或因利益衝突走完第 235 條仍無人可告)。實務上最常見的是獨居老人被害後無親屬、外籍被害人離境無法聯繫。

Q2我不是親屬也不是被害人,可以聲請嗎?

可以,只要你是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不限於親屬,包括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例如被害人的雇主、房東、社工、鄰居等。你需要在聲請書中說明你和這個案件的具體利害關係。即使不確定算不算利害關係人,也可以直接向檢察官告發犯罪事實,促使檢察官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Q3代行告訴人和告訴代理人差在哪?

告訴代理人是有告訴權的人委任他人(通常是律師)代為告訴;代行告訴人是根本沒有告訴權人、或告訴權人無法行使時,由檢察官指定的人。前者是委任關係,後者是檢察官的指定處分。

Q4代行告訴人怎麼聲請?

由利害關係人向該管地檢署遞狀聲請,載明犯罪事實、無人可告或無法行使的原因、聲請人的利害關係與建議人選;檢察官也可依職權指定。

Q5什麼是代行告訴人?

告訴乃論之罪沒人能告、或告訴權人無法行使告訴權時,由檢察官指定代為告訴的人,不限親屬。

Q6誰算利害關係人?

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之人:雇主、房東、社工、鄰居等,不限親屬,需在書狀說明利害關係。

Q7什麼叫告訴權人不能行使告訴權?

告訴權人失蹤、出境、失能,或因與加害人有利益衝突而事實上無法提告的情況。

Q8代行告訴人怎麼聲請才會被核准?

蒐證 → 證明已窮盡找尋告訴權人(附聯繫紀錄、戶籍查詢)→ 遞狀說明利害關係與建議人選 → 注意六個月告訴期間。

Q9不確定自己算不算利害關係人怎麼辦?

可直接向地檢署告發犯罪事實(第 240 條),促使檢察官調查後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Q10代行告訴人的告訴期間怎麼算?

仍為六個月(第 237 條),實務上自檢察官指定後、代行告訴人知悉犯人之日起算。

Q11怎麼證明已窮盡找尋告訴權人?

保留與可能告訴權人的聯繫紀錄、戶籍謄本查詢結果、出入境查詢等,附入聲請書。

Q12代行告訴人 vs 告訴代理人差在哪?

代行告訴人是無告訴權人時由檢察官指定;告訴代理人是有告訴權人委任他人(多為律師)代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代行告訴人(§236)告訴代理人(§236-1)獨立告訴人(§233)
適用前提無告訴權人或無法行使有告訴權人,委任他人代行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由誰啟動檢察官依聲請或職權指定告訴權人自行委任依法律規定當然取得
身分限制適當之人,不限親屬通常為律師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意思拘束不得違反被害人明示意思依委任人意思不得與被害人明示意思相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34条(告訴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る者の指定)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28조(고소권자의 지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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