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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36 條(代行告訴人)

  1. 1.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2. 2.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本條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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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36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無人能告或告訴權人不能行使時,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Q · 告訴乃論的案件找不到人提告,怎麼辦?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6 條,當告訴乃論之罪出現「沒有人有資格告訴」或「有資格的人無法行使告訴權」的情況,該管檢察官可以依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自己依職權,指定一位代行告訴人。被指定的人不限於親屬,社工、鄰居、雇主等適當之人都可能被指定。但依準用第 233 條第二項但書,代行告訴人的告訴不得與被害人明示的意思相反。實務上常見於獨居老人過世無親屬、外籍被害人離境失聯等情境。

白話解讀

設計一套告訴制度,最怕遇到一種情況:犯罪確實發生了,但就是找不到一個有資格告訴的人。被害人是獨居老人,過世後沒有任何符合第233條資格的親屬。被害人是外國旅客,離開台灣後完全失聯。被害人是街友,沒有法定代理人也沒有家屬。如果告訴乃論的罪因為「沒人能告」就不追究,等於法律自己製造了漏洞。第236條就是補這個漏洞的最後一道安全機制。當告訴乃論之罪出現「沒有人能告」或「能告的人沒辦法行使告訴權」的情況,檢察官可以依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自己依職權,指定一個代行告訴人。被指定的人不需要是親屬,可以是任何適當的人。第二項準用第233條第二項但書,意思是代行告訴人也不能跟被害人的明示意思相反。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36 條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補救性規範:當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時,授權該管檢察官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並準用第 233 條第二項但書,使代行告訴不得違反被害人明示意思,藉此填補「無人可告則犯罪不被追究」的制度漏洞。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是代行告訴人?

告訴乃論之罪沒有人能告、或有資格的人無法行使告訴權時,由檢察官指定代為提出告訴的人。不限親屬,社工、鄰居、雇主等適當之人都可能被指定。

Q2哪些情況檢察官會指定代行告訴人?

一是根本沒有合格告訴權人(被害人無親屬、配偶、法定代理人);二是有告訴權人但都無法行使(失蹤、出境、失能、或利益衝突走完第 235 條仍無人可告)。

Q3我不是親屬可以聲請指定嗎?

可以,只要是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不限親屬,雇主、房東、社工、鄰居等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者都可聲請,書狀中需說明利害關係。

Q4代行告訴人有什麼權利?

享有告訴人的程序地位,包括閱卷權、對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的權利,不是掛名而已。

Q5代行告訴人有告訴期間限制嗎?

有。仍受第 237 條六個月告訴期間限制,實務上自檢察官指定後、代行告訴人知悉犯人之日起算。

Q6代行告訴可以撤回嗎?

可以,準用撤回告訴規定,但撤回後不得再告。代行告訴亦不得與被害人明示意思相反(準用第 233 條第二項但書)。

Q7代行告訴人和告訴代理人差在哪?

告訴代理人(第 236-1 條)是有告訴權的人委任他人代為告訴;代行告訴人是根本沒有告訴權人或無法行使時,由檢察官指定。

Q8非告訴乃論的罪需要代行告訴人嗎?

不需要。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即可依第 228 條主動偵查,本條只適用於告訴乃論之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代行告訴人(§236)告訴代理人(§236-1)獨立告訴人(§233)
適用前提無告訴權人或無法行使有告訴權人,委任他人代行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由誰啟動檢察官依聲請或職權指定告訴權人自行委任依法律規定當然取得
身分限制適當之人,不限親屬通常為律師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意思拘束不得違反被害人明示意思依委任人意思不得與被害人明示意思相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34条(告訴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る者の指定)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28조(고소권자의 지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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