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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36 條(代行告訴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2. 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本條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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