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36 條(代行告訴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 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本條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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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irina
a year ago
以上皆非
「不能」行使告訴權者:罹患重病、昏迷、心智障礙、無意思能力等因素,致無法提出告訴者而已
shiuning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代行告訴人(告訴乃論之罪)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