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36-1 條(委任告訴代理人)
- 1.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 2.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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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規定,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須提出委任書狀,檢察官認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Q · 刑事告訴可以請別人代替我去告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被害人不必親自到場。要件有三:第一,須提出委任書狀給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第二,準用第28條,代理人最多三人;第三,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本條於民國92年增訂,在此之前告訴人原則上須親自出面。
白話解讀
被人打了、被誹謗了、財物被毀了,你知道可以去提告。但走進地檢署那一刻的壓力,沒經歷過的人不會懂。面對檢察官和筆錄,很多人講到一半就語無倫次,甚至因為恐懼直接放棄。236之1條打開了另一條路:你可以委任代理人替你去告。代理人幫你提出告訴、做筆錄、跟檢察官溝通,你不需要親自出現在那個讓你不舒服的環境裡。但這不是無條件的。第一,你必須提出書面委任狀給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第二,代理人人數最多三人(準用第28條)。第三,檢察官認為有必要時,還是可以要求你本人到場,委任代理並不等於你可以完全消失。這條在民國92年才增訂,在那之前,告訴人必須親自出面,沒有例外。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為告訴程序的代理規定,明定犯罪被害人得委任代理人代為提出刑事告訴,毋庸親自到場;惟須提出委任書狀,並準用第28條(代理人人數上限三人)及第32條,且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於偵查必要時,仍得命告訴人本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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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委任狀要去哪裡拿?格式有規定嗎?▾
各地方檢察署網站都有範本可下載,司法院網站也有。格式無嚴格法定要求,但至少要載明委任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受任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委任事項、日期與雙方簽名。委任狀上多加一句授權代理人閱覽偵查卷宗及提出證據,可讓代理人在偵查中有更大活動空間。
Q2告訴代理人一定要是律師嗎?▾
準用第32條的規定,原則上應選任律師。但實務上偵查階段的告訴代理,檢察官對非律師代理人的接受度比審判階段高。若配偶或直系血親願意代理,通常不會被拒絕。案情複雜或涉及金額較大時,強烈建議委任律師,因為偵查階段的筆錄內容會直接影響後續起訴的品質與方向。
Q3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是什麼?▾
規定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的條文,民國92年增訂,讓被害人不必親自到場即可提出刑事告訴。
Q4告訴代理人是什麼?▾
受被害人委任、代為提出刑事告訴並進行偵查程序的人,原則上應選任律師。
Q5委任書狀是什麼?▾
證明委任關係的書面,載明委任人、受任人、案件範圍,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
Q6準用第28條、第32條是什麼意思?▾
比照適用代理人人數上限三人(第28條)與代理人資格、送達等規定(第32條)。
Q7刑事告訴怎麼委任代理人?▾
下載委任狀範本 → 填載委任人/受任人/案件範圍並簽名 → 代理人持狀向地檢署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
Q8委任書狀怎麼寫?▾
至少載明雙方姓名身分證字號、委任事項、日期與簽名,建議加註授權閱卷及提出證據。
Q9委任代理告訴要花多少錢?▾
委任狀本身免費,律師告訴代理費用視案件複雜度,偵查階段約數萬元起,依個案議定。
Q10怎麼證明委任關係合法?▾
以書面委任狀為憑,口頭託付無效;委任狀有瑕疵時檢察官可要求補正。
Q11告訴代理 vs 委任辯護人差在哪?▾
告訴代理替被害人提告(告訴方),辯護人替被告辯護(被告方),立場相反、依據不同。
Q12告訴代理 vs 第233條法定代理人告訴差在哪?▾
告訴代理須委任書狀;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依第233條本於身分當然有獨立告訴權,不需委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agent_complaint_236_1 | defense_counsel | statutory_agent_233 |
|---|---|---|---|
| 目的 | 代被害人提出刑事告訴 | 為被告辯護 | 以自己名義獨立告訴 |
| 立場 | 告訴方 | 被告方 | 告訴方 |
| 是否須委任書狀 | 是 | 是(委任狀) | 否,本於身分當然有權 |
| 人數上限 | 三人(準用第28條) | 三人(第28條) | 不適用 |
| 本人是否仍須到場 | 檢察官認必要時得命到場 | 被告原則須到庭 | 得親自為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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