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36-1 條(委任告訴代理人)
- 1.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 2.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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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規定,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須提出委任書狀,檢察官認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Q · 刑事告訴可以請別人代替我去告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被害人不必親自到場。要件有三:第一,須提出委任書狀給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第二,準用第28條,代理人最多三人;第三,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本條於民國92年增訂,在此之前告訴人原則上須親自出面。
白話解讀
被人打了、被誹謗了、財物被毀了,你知道可以去提告。但走進地檢署那一刻的壓力,沒經歷過的人不會懂。面對檢察官和筆錄,很多人講到一半就語無倫次,甚至因為恐懼直接放棄。236之1條打開了另一條路:你可以委任代理人替你去告。代理人幫你提出告訴、做筆錄、跟檢察官溝通,你不需要親自出現在那個讓你不舒服的環境裡。但這不是無條件的。第一,你必須提出書面委任狀給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第二,代理人人數最多三人(準用第28條)。第三,檢察官認為有必要時,還是可以要求你本人到場,委任代理並不等於你可以完全消失。這條在民國92年才增訂,在那之前,告訴人必須親自出面,沒有例外。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為告訴程序的代理規定,明定犯罪被害人得委任代理人代為提出刑事告訴,毋庸親自到場;惟須提出委任書狀,並準用第28條(代理人人數上限三人)及第32條,且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於偵查必要時,仍得命告訴人本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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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告訴可以委任代理人嗎?▾
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須提出委任書狀給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
Q2告訴代理人一定要是律師嗎?▾
準用第32條,原則上應選任律師,但偵查階段檢察官對配偶、直系血親等非律師代理人接受度較高,複雜案件仍建議委任律師。
Q3委任書狀要怎麼寫?去哪裡拿?▾
各地檢署與司法院網站有範本,至少載明委任人、受任人、案件範圍與雙方簽名;可加註授權閱卷及提出證據。
Q4委任代理人後,我還需要本人到場嗎?▾
原則上不用,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偵查必要時,依但書仍得命你本人到場。
Q5告訴代理人最多可以幾人?▾
準用第28條,代理人最多三人。
Q6委任代理人會延長告訴期間嗎?▾
不會。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仍為自知悉犯人起六個月(第237條),委任代理不延長也不中斷。
Q7性侵害案件可以全程委任代理人嗎?▾
可以,本條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形成被害人保護網,讓被害人不必在偵查階段直接面對。
Q8委任代理告訴和委任辯護人有什麼不同?▾
告訴代理是替被害人提告,辯護人是替被告辯護,立場相反、依據條文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agent_complaint_236_1 | defense_counsel | statutory_agent_233 |
|---|---|---|---|
| 目的 | 代被害人提出刑事告訴 | 為被告辯護 | 以自己名義獨立告訴 |
| 立場 | 告訴方 | 被告方 | 告訴方 |
| 是否須委任書狀 | 是 | 是(委任狀) | 否,本於身分當然有權 |
| 人數上限 | 三人(準用第28條) | 三人(第28條) | 不適用 |
| 本人是否仍須到場 | 檢察官認必要時得命到場 | 被告原則須到庭 | 得親自為告訴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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