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36-2 條(代行告訴人)
前條及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之規定,於指定代行告訴人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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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2規定,檢察官指定的代行告訴人不適用告訴代理及審判中代理規定,必須親自行使告訴權,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告訴。
Q · 被檢察官指定當代行告訴人,可以請律師代替我去告訴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2,指定的代行告訴人不適用第236條之1(委任告訴代理人)及第271條之1(審判中告訴代理)的規定,必須親自行使告訴權。但這只排除「告訴代理人」這個程序身分,不禁止你聘請律師提供法律諮詢、陪同到場或協助撰寫書狀。
白話解讀
有一種告訴人比較特殊:他不是被害人本人,也不是被害人的家屬,而是檢察官因為「找不到適格告訴人」或「告訴權人無法行使告訴權」而指定的代行告訴人(第236條)。這個人的任務帶有公益色彩,他是檢察官認為有資格、有能力代替被害人發聲的人。正因為這個身分是檢察官精挑細選的,法律不允許他再把這個任務轉手出去。236之2條的意思很直白:代行告訴人不能委任代理人,也不適用審判中告訴代理的規定(第271條之1)。你被指定了,就得自己來。這看起來是一個小限制,但背後的邏輯很重要:代行告訴本質上是公益義務,不是私權行使,不能像私權一樣隨意轉讓。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2為告訴程序的例外規定:當檢察官依第236條指定代行告訴人時,該代行告訴人不適用告訴代理(第236條之1)及審判中告訴代理(第271條之1)制度,必須親自履行告訴義務。其立法理由在於代行告訴帶有公益性質,並非私權行使,故不允許層層轉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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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代行告訴人可以委任律師代理嗎?▾
不可以委任告訴代理人,但仍可請律師諮詢、陪同、協助書狀。
Q2代行告訴人是誰指定的?▾
由檢察官依第236條,在無適格告訴人或告訴權人不能行使告訴權時指定。
Q3被指定為代行告訴人可以拒絕嗎?▾
法無明文拒絕權,但有正當理由(利害衝突、身心狀況)可向檢察官請求另行指定。
Q4代行告訴人可以和被告和解後撤告嗎?▾
多數實務見解認為代行告訴具公益性,代行告訴人不得撤回告訴。
Q5代行告訴人的告訴有沒有期間限制?▾
告訴乃論之罪仍受第237條六個月期間限制,自受指定且知悉犯人時起算。
Q6代行告訴人和一般告訴人差在哪?▾
一般告訴人行使私權可委任代理、可撤回;代行告訴人是公益指定,不可委任、不可撤回。
Q7社工被指定為代行告訴人,機構法律顧問能出面嗎?▾
顧問不能以告訴代理人身分取代你,但可從旁協助。機構應提供法律支援。
Q8代行告訴人為什麼不能委任代理?▾
因為這是檢察官精選的信任與公益義務,再轉委任會使案情掌握稀釋,違背指定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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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 | 一般告訴人 | 代行告訴人 | 告訴代理人 |
|---|---|---|---|
| 身分來源 | 被害人或法定告訴權人(私權) | 檢察官指定(公益) | 受告訴人委任 |
| 可否委任代理 | 可(第236-1條) | 不可(第236-2條) | 本身即代理人 |
| 可否撤回告訴 | 可(第238條) | 多數見解認為不可 | 依本人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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