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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36-2 條(代行告訴人)

前條及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之規定,於指定代行告訴人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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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2規定,檢察官指定的代行告訴人不適用告訴代理及審判中代理規定,必須親自行使告訴權,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告訴。

Q · 被檢察官指定當代行告訴人,可以請律師代替我去告訴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2,指定的代行告訴人不適用第236條之1(委任告訴代理人)及第271條之1(審判中告訴代理)的規定,必須親自行使告訴權。但這只排除「告訴代理人」這個程序身分,不禁止你聘請律師提供法律諮詢、陪同到場或協助撰寫書狀。

白話解讀

有一種告訴人比較特殊:他不是被害人本人,也不是被害人的家屬,而是檢察官因為「找不到適格告訴人」或「告訴權人無法行使告訴權」而指定的代行告訴人(第236條)。這個人的任務帶有公益色彩,他是檢察官認為有資格、有能力代替被害人發聲的人。正因為這個身分是檢察官精挑細選的,法律不允許他再把這個任務轉手出去。236之2條的意思很直白:代行告訴人不能委任代理人,也不適用審判中告訴代理的規定(第271條之1)。你被指定了,就得自己來。這看起來是一個小限制,但背後的邏輯很重要:代行告訴本質上是公益義務,不是私權行使,不能像私權一樣隨意轉讓。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2為告訴程序的例外規定:當檢察官依第236條指定代行告訴人時,該代行告訴人不適用告訴代理(第236條之1)及審判中告訴代理(第271條之1)制度,必須親自履行告訴義務。其立法理由在於代行告訴帶有公益性質,並非私權行使,故不允許層層轉委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代行告訴人可以委任律師代理嗎?

不可以委任告訴代理人,但仍可請律師諮詢、陪同、協助書狀。

Q2代行告訴人是誰指定的?

由檢察官依第236條,在無適格告訴人或告訴權人不能行使告訴權時指定。

Q3被指定為代行告訴人可以拒絕嗎?

法無明文拒絕權,但有正當理由(利害衝突、身心狀況)可向檢察官請求另行指定。

Q4代行告訴人可以和被告和解後撤告嗎?

多數實務見解認為代行告訴具公益性,代行告訴人不得撤回告訴。

Q5代行告訴人的告訴有沒有期間限制?

告訴乃論之罪仍受第237條六個月期間限制,自受指定且知悉犯人時起算。

Q6代行告訴人和一般告訴人差在哪?

一般告訴人行使私權可委任代理、可撤回;代行告訴人是公益指定,不可委任、不可撤回。

Q7社工被指定為代行告訴人,機構法律顧問能出面嗎?

顧問不能以告訴代理人身分取代你,但可從旁協助。機構應提供法律支援。

Q8代行告訴人為什麼不能委任代理?

因為這是檢察官精選的信任與公益義務,再轉委任會使案情掌握稀釋,違背指定初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一般告訴人代行告訴人告訴代理人
身分來源被害人或法定告訴權人(私權)檢察官指定(公益)受告訴人委任
可否委任代理可(第236-1條)不可(第236-2條)本身即代理人
可否撤回告訴可(第238條)多數見解認為不可依本人意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234条(告訴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る者がない場合の検察官による指定)。代行告訴人の再委任を禁止する直接対応条文はない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28조(고소할 자가 없는 경우 검사의 고소권자 지정)。대행 고소인의 재위임 금지에 직접 대응하는 조문은 없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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