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36-2 條(代行告訴人)
前條及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之規定,於指定代行告訴人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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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2規定,檢察官指定的代行告訴人不適用告訴代理及審判中代理規定,必須親自行使告訴權,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告訴。
Q · 被檢察官指定當代行告訴人,可以請律師代替我去告訴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2,指定的代行告訴人不適用第236條之1(委任告訴代理人)及第271條之1(審判中告訴代理)的規定,必須親自行使告訴權。但這只排除「告訴代理人」這個程序身分,不禁止你聘請律師提供法律諮詢、陪同到場或協助撰寫書狀。
白話解讀
有一種告訴人比較特殊:他不是被害人本人,也不是被害人的家屬,而是檢察官因為「找不到適格告訴人」或「告訴權人無法行使告訴權」而指定的代行告訴人(第236條)。這個人的任務帶有公益色彩,他是檢察官認為有資格、有能力代替被害人發聲的人。正因為這個身分是檢察官精挑細選的,法律不允許他再把這個任務轉手出去。236之2條的意思很直白:代行告訴人不能委任代理人,也不適用審判中告訴代理的規定(第271條之1)。你被指定了,就得自己來。這看起來是一個小限制,但背後的邏輯很重要:代行告訴本質上是公益義務,不是私權行使,不能像私權一樣隨意轉讓。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2為告訴程序的例外規定:當檢察官依第236條指定代行告訴人時,該代行告訴人不適用告訴代理(第236條之1)及審判中告訴代理(第271條之1)制度,必須親自履行告訴義務。其立法理由在於代行告訴帶有公益性質,並非私權行使,故不允許層層轉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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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檢察官指定當代行告訴人,我可以拒絕嗎?▾
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代行告訴人的拒絕權,但實務上如果你有正當理由(例如利害衝突、身體狀況不佳),可以向檢察官說明請求撤銷指定。檢察官有裁量權。如果你是社工或機構人員,機構應該為你提供法律支援,向機構反映並爭取資源是你的權利。
Q2代行告訴人可以和被告和解然後撤告嗎?▾
代行告訴具有公益性質,不同於一般告訴人的私權行使。實務見解多數認為代行告訴人不得撤回告訴。對被告而言,就算想和解,和解對象也不是代行告訴人,最好直接對被害人或其遺屬進行賠償,並將賠償紀錄提交法院作為量刑參考。
Q3代行告訴人可以委任律師代理嗎?▾
不能委任告訴代理人,但可請律師諮詢、陪同、協助書狀。排除的是代理身分,不是法律協助。
Q4代行告訴人是什麼?▾
在無適格告訴人或告訴權人無法行使告訴權時,由檢察官指定代為行使告訴權、帶有公益性質的人。
Q5第236條之2排除的是哪兩條規定?▾
第236條之1(委任告訴代理人)與第271條之1(審判中告訴代理)。
Q6為什麼代行告訴人不能轉委任?▾
因為代行告訴是檢察官精選的公益義務,再轉委任會稀釋對案情的掌握,違背指定初衷。
Q7被指定為代行告訴人後該怎麼做?▾
先確認指定書與案件範圍 → 親自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告訴 → 安排律師從旁協助。
Q8代行告訴人怎麼安排合法的律師協助?▾
可委任律師作法律諮詢、陪同到場、協助撰寫書狀,但不能讓律師以告訴代理人身分取代你。
Q9代行告訴人想卸任要怎麼處理?▾
向檢察官說明利害衝突或身心狀況等正當理由,請求撤銷指定、另行指定。
Q10代行告訴要在多久內提出?▾
告訴乃論之罪受第237條六個月期間限制,自代行告訴人受指定且知悉犯人時起算。
Q11代行告訴人 vs 一般告訴人差在哪?▾
一般告訴人行使私權可委任代理、可撤回;代行告訴人是公益指定,不可委任、多數見解不可撤回。
Q12代行告訴人 vs 告訴代理人差在哪?▾
代行告訴人是被指定『親自』告訴的本人;告訴代理人是受委任替告訴人出面者,本條正是禁止前者使用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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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 | 一般告訴人 | 代行告訴人 | 告訴代理人 |
|---|---|---|---|
| 身分來源 | 被害人或法定告訴權人(私權) | 檢察官指定(公益) | 受告訴人委任 |
| 可否委任代理 | 可(第236-1條) | 不可(第236-2條) | 本身即代理人 |
| 可否撤回告訴 | 可(第238條) | 多數見解認為不可 | 依本人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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