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71-1 條
- 1.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 2.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之 1 准告訴人委任代理人出庭陳述意見,不限律師,但非律師代理人不得閱卷。
Q · 告訴人不想出庭面對被告,可以派人代替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之 1,告訴人在審判中可以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代理人不限律師資格,配偶、家人、朋友都能擔任。但有兩個關鍵限制:第一,非律師代理人不能閱卷(看不到卷宗證物),手上資訊量不對等;第二,法院認為必要時可命本人到場,委任不是擋箭牌。委任書需在審判期日前提交法院。
白話解讀
你提告了一個人,案子進入審判。法院通知你要出庭。但你一想到要在法庭上跟那個傷害你的人待在同一個空間,胃就開始翻攪。271之1 給你一條退路:你可以不親自去,派一個代理人替你出席、替你說話。這個代理人不一定要是律師,你信任的任何人都可以。但有一個關鍵差別:律師代理人可以看全部卷宗和證物,非律師的代理人不行。所以你派你大哥去,他能替你表達意見,但他看不到案卷裡被告說了什麼、檢察官提了什麼證據。這個資訊落差,在某些案件裡會決定你的意見能不能精準打到要害。另一點要注意:法院如果覺得你本人到場有必要,可以強制傳喚你到庭,代理人的權利不是絕對的。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之 1 為審判中告訴代理委任條款,允許告訴人不親自出庭而由代理人陳述意見。代理人不限律師資格,但非律師代理人於審判中不得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法院得於必要時命告訴人本人到場,準用第 28、32、33 條第一項關於代理人人數、文書送達及閱卷權之規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告訴代理人是什麼?▾
告訴人在審判中不親自出庭、由其委任的人到場替他陳述意見的制度。
Q2誰可以當告訴代理人?▾
不限律師,配偶、家人、朋友都可以,但非律師代理人不能閱卷。
Q3告訴代理人和律師代理人差在哪?▾
最大差別在閱卷權。律師可以看卷宗證物,非律師不行,等於矇眼說話。
Q4委任告訴代理人後就一定不用出庭嗎?▾
不一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可命本人到場,委任不是絕對防護。
Q5怎麼委任告訴代理人?▾
寫委任書(載明案號、委任人和代理人資料)在審判期日前提交法院。
Q6告訴代理人和辯護人差在哪?▾
辯護人是被告請的,告訴代理人是告訴人請的,兩者立場完全相反。
Q7偵查中和審判中委任代理人有什麼不同?▾
偵查中依第 236 條之 1,審判中依第 271 條之 1,兩條規範閱卷權範圍不同。
Q8告訴代理人可以代替我撤回告訴嗎?▾
不行。代理人只能陳述意見,不能代撤告,撤告須告訴人本人或經特別授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lawyer_agent | non_lawyer_agent |
|---|---|---|
| 可否閱卷 | 可以閱覽、抄錄、攝影卷宗及證物(準用第 33 條第一項) | 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第 271 條之 1 第二項但書) |
| 資訊對等性 | 可看到被告辯解內容、檢方證據清單,精準反駁 | 只能依告訴人轉述發言,無法針對對方主張即時反擊 |
| 費用 | 律師費 8-15 萬起跳(依案件複雜度) | 原則無費用(家人朋友幫忙) |
| 適合情境 | 案情複雜、被告有律師、需要精準反擊、想影響判決方向 | 案情單純、僅為陳述意見表達立場、預算有限 |
| 撤回告訴權限 | 原則不得代為撤告,須告訴人特別授權 | 原則不得代為撤告,須告訴人特別授權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