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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71-1 條

  1. 1.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2. 2.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但代理人為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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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之 1 准告訴人委任代理人出庭陳述意見,不限律師,但非律師代理人不得閱卷。

Q · 告訴人不想出庭面對被告,可以派人代替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之 1,告訴人在審判中可以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代理人不限律師資格,配偶、家人、朋友都能擔任。但有兩個關鍵限制:第一,非律師代理人不能閱卷(看不到卷宗證物),手上資訊量不對等;第二,法院認為必要時可命本人到場,委任不是擋箭牌。委任書需在審判期日前提交法院。

白話解讀

你提告了一個人,案子進入審判。法院通知你要出庭。但你一想到要在法庭上跟那個傷害你的人待在同一個空間,胃就開始翻攪。271之1 給你一條退路:你可以不親自去,派一個代理人替你出席、替你說話。這個代理人不一定要是律師,你信任的任何人都可以。但有一個關鍵差別:律師代理人可以看全部卷宗和證物,非律師的代理人不行。所以你派你大哥去,他能替你表達意見,但他看不到案卷裡被告說了什麼、檢察官提了什麼證據。這個資訊落差,在某些案件裡會決定你的意見能不能精準打到要害。另一點要注意:法院如果覺得你本人到場有必要,可以強制傳喚你到庭,代理人的權利不是絕對的。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之 1 為審判中告訴代理委任條款,允許告訴人不親自出庭而由代理人陳述意見。代理人不限律師資格,但非律師代理人於審判中不得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法院得於必要時命告訴人本人到場,準用第 28、32、33 條第一項關於代理人人數、文書送達及閱卷權之規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告訴代理人是什麼?

告訴人在審判中不親自出庭、由其委任的人到場替他陳述意見的制度。

Q2誰可以當告訴代理人?

不限律師,配偶、家人、朋友都可以,但非律師代理人不能閱卷。

Q3告訴代理人和律師代理人差在哪?

最大差別在閱卷權。律師可以看卷宗證物,非律師不行,等於矇眼說話。

Q4委任告訴代理人後就一定不用出庭嗎?

不一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可命本人到場,委任不是絕對防護。

Q5怎麼委任告訴代理人?

寫委任書(載明案號、委任人和代理人資料)在審判期日前提交法院。

Q6告訴代理人和辯護人差在哪?

辯護人是被告請的,告訴代理人是告訴人請的,兩者立場完全相反。

Q7偵查中和審判中委任代理人有什麼不同?

偵查中依第 236 條之 1,審判中依第 271 條之 1,兩條規範閱卷權範圍不同。

Q8告訴代理人可以代替我撤回告訴嗎?

不行。代理人只能陳述意見,不能代撤告,撤告須告訴人本人或經特別授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awyer_agentnon_lawyer_agent
可否閱卷可以閱覽、抄錄、攝影卷宗及證物(準用第 33 條第一項)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第 271 條之 1 第二項但書)
資訊對等性可看到被告辯解內容、檢方證據清單,精準反駁只能依告訴人轉述發言,無法針對對方主張即時反擊
費用律師費 8-15 萬起跳(依案件複雜度)原則無費用(家人朋友幫忙)
適合情境案情複雜、被告有律師、需要精準反擊、想影響判決方向案情單純、僅為陳述意見表達立場、預算有限
撤回告訴權限原則不得代為撤告,須告訴人特別授權原則不得代為撤告,須告訴人特別授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316 条の 33 以下(被害者参加制度,許可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師參加公判程序,與台灣告訴代理人定位類似但程序權更廣)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 294 조의 2(피해자의 진술권)+ 변호사 위임 관련 규정
🇨🇳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 106 条(诉讼参与人定义含被害人)+ 第 46 条(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 德國StPO §§ 395-406h(Nebenklage 附帶起訴制度,被害人可以共同原告身分參加並由律師代理,權限遠強於台灣告訴代理人)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s 2 et s.(partie civile 民事附帶當事人制度,被害人可於刑事程序中由律師代理請求賠償)
🇺🇸 美國Crime Victims' Rights Act, 18 U.S.C. § 3771(聯邦被害人權利法,被害人有出庭陳述及律師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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