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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71-1 條

  1. 1.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2. 2.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但代理人為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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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之 1 准告訴人委任代理人出庭陳述意見,不限律師,但非律師代理人不得閱卷。

Q · 告訴人不想出庭面對被告,可以派人代替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之 1,告訴人在審判中可以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代理人不限律師資格,配偶、家人、朋友都能擔任。但有兩個關鍵限制:第一,非律師代理人不能閱卷(看不到卷宗證物),手上資訊量不對等;第二,法院認為必要時可命本人到場,委任不是擋箭牌。委任書需在審判期日前提交法院。

白話解讀

你提告了一個人,案子進入審判。法院通知你要出庭。但你一想到要在法庭上跟那個傷害你的人待在同一個空間,胃就開始翻攪。271之1 給你一條退路:你可以不親自去,派一個代理人替你出席、替你說話。這個代理人不一定要是律師,你信任的任何人都可以。但有一個關鍵差別:律師代理人可以看全部卷宗和證物,非律師的代理人不行。所以你派你大哥去,他能替你表達意見,但他看不到案卷裡被告說了什麼、檢察官提了什麼證據。這個資訊落差,在某些案件裡會決定你的意見能不能精準打到要害。另一點要注意:法院如果覺得你本人到場有必要,可以強制傳喚你到庭,代理人的權利不是絕對的。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之 1 為審判中告訴代理委任條款,允許告訴人不親自出庭而由代理人陳述意見。代理人不限律師資格,但非律師代理人於審判中不得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法院得於必要時命告訴人本人到場,準用第 28、32、33 條第一項關於代理人人數、文書送達及閱卷權之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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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可以叫我老公代替我去開庭嗎?

可以。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之 1 不限律師資格,你的配偶、家人、朋友都能當代理人。但你老公不是律師的話,他無法閱覽卷宗和證物,等於矇著眼替你說話。內行人提示:案情複雜(被告翻供、多名證人)時非律師代理人效果會大打折扣,這時候花錢請律師閱完卷再去開庭,投資報酬率比你想的高。

Q2法官可以不讓我派代理人、一定要我親自去嗎?

可以。法律用的是「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必要性由法官裁量。常見情況是你是關鍵證人或法官需要你本人確認特定事實。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有正當理由不想到場(身心狀況、安全顧慮),先具狀向法院說明並附上證明(醫師診斷書),法官通常會尊重。

Q3告訴代理人可以代替我撤回告訴嗎?

原則不行。告訴代理人權限是「陳述意見」,撤回告訴屬於處分權須告訴人本人或經特別授權(委任書明載)才能行使。內行人提示:刑事告訴代理跟民事訴訟代理差很大,民事代理人可以代為和解、撤訴,刑事告訴代理人權限被刻意限縮,搞混兩者會出大問題。要授權代撤告必須在委任書內明確寫出。

Q4我提告了不想出庭可以派人代替嗎?

可以。刑訴 271-1 准你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不限律師資格,配偶家人朋友都行。

Q5告訴代理人是什麼?

告訴人在審判中不親自出庭、由其委任的人到場替他陳述意見的制度。建立於 2003 年增訂條文。

Q6什麼人可以當告訴代理人?

不限律師資格,配偶、直系血親、朋友、法務助理都可以。但非律師代理人沒有閱卷權。

Q7委任書要寫什麼?

案號、案由、委任人姓名身分證住所、代理人同樣資料、委任範圍、雙方簽名蓋章。

Q8告訴代理人怎麼委任?

寫委任書(載明委任範圍與雙方資料)於審判期日前提交法院書記官即生效。

Q9委任書要在什麼時候提交?

必須在開庭日前送達法院。臨時開庭最好提早備妥委任書避免來不及。

Q10代理人開庭那天要做什麼?

替告訴人陳述意見、回應法官提問、表達對被告辯解的反駁。律師代理人可額外閱卷後精準反擊。

Q11怎麼讓代理人也能閱卷?

唯一方法是委任律師當代理人。非律師依條文明文不得閱卷,無法繞過。

Q12律師代理人 vs 非律師代理人差在哪?

最大差異是閱卷權。律師可看卷宗證物精準反擊,非律師矇眼陳述。費用律師 8-15 萬起、非律師原則免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awyer_agentnon_lawyer_agent
可否閱卷可以閱覽、抄錄、攝影卷宗及證物(準用第 33 條第一項)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第 271 條之 1 第二項但書)
資訊對等性可看到被告辯解內容、檢方證據清單,精準反駁只能依告訴人轉述發言,無法針對對方主張即時反擊
費用律師費 8-15 萬起跳(依案件複雜度)原則無費用(家人朋友幫忙)
適合情境案情複雜、被告有律師、需要精準反擊、想影響判決方向案情單純、僅為陳述意見表達立場、預算有限
撤回告訴權限原則不得代為撤告,須告訴人特別授權原則不得代為撤告,須告訴人特別授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316 条の 33 以下(被害者参加制度,許可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師參加公判程序,與台灣告訴代理人定位類似但程序權更廣)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 294 조의 2(피해자의 진술권)+ 변호사 위임 관련 규정
🇨🇳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 106 条(诉讼参与人定义含被害人)+ 第 46 条(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 德國StPO §§ 395-406h(Nebenklage 附帶起訴制度,被害人可以共同原告身分參加並由律師代理,權限遠強於台灣告訴代理人)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s 2 et s.(partie civile 民事附帶當事人制度,被害人可於刑事程序中由律師代理請求賠償)
🇺🇸 美國Crime Victims' Rights Act, 18 U.S.C. § 3771(聯邦被害人權利法,被害人有出庭陳述及律師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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