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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7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2.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但代理人為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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