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7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yuying
13 day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審判中告訴代理人之意見陳述

u88480
2 years ago
236-1偵查中

love0621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二項,告代需是律師才能閱卷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