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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71 條(審判期日之傳喚及通知)

  1. 1.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
  2. 2.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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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規定:審判期日法院應傳喚被告到庭、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並應傳喚被害人或家屬陳述意見,是被害人發聲權的核心。

Q · 被害人有權出席刑事審判嗎?被告非到庭不可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第一項,審判期日法院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被告未經合法傳喚到場,原則上不得開庭審判。第二項則明定法院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到庭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僅在被害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陳明不願到場、或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時例外免除。此為民國 86 年增訂之被害人程序參與權里程碑。

白話解讀

一場刑事審判,被告坐在那裡,檢察官站在對面,法官在上頭。被害人呢?1997年以前,答案經常是:不在場。你的案子在審,但你只是卷宗裡的幾行字。這條在民國86年加了第二項,讓被害人或家屬有權被傳喚到庭,當面陳述意見。這不是旁聽,是法律保障你開口的權利。同時,第一項確立了一個更基本的規則:審判那天,被告必須被合法傳喚到庭。法院沒傳你就開庭,整個程序有瑕疵。傳喚不是形式,是正當法律程序的底線。對被告來說這是防禦盾牌;對被害人來說,這是從沉默走到發聲的那道門。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為審判期日傳喚之程序規範,分兩項:第一項規範被告到庭義務與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之通知義務,是正當法律程序的剛性底線;第二項規範被害人或家屬到庭陳述意見之權利,並設三項但書(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陳明不願到場、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是刑事被害人程序參與權的核心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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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被害人一定會被通知開庭嗎?還是要自己去問?

依本條第二項,法院「應」傳喚被害人或家屬,這是法院的法定義務。但實務上案量龐大,偶爾會有傳喚通知漏發或寄達地址錯誤的情形。如果你是告訴人卻一直沒收到開庭通知,主動打電話到法院該承辦股書記官確認。內行人提示:你可以透過司法院的「開庭進度查詢系統」用案號自行查詢開庭日期,不必被動等通知單寄來。

Q2被害人到法庭可以說什麼?有限制嗎?

你可以陳述犯罪對你造成的影響、具體損害狀況、對量刑的意見。但你的角色是「陳述意見的被害人」,不是證人。如果法院需要你作證,會另外依證人程序傳喚你具結。內行人提示:把想說的話寫成書面的「被害人影響陳述書」帶到法庭,口頭講重點,書面遞交給法官附卷。法官在判決書中引用書面資料的機率,比引用純口頭陳述高得多。

Q3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是什麼?

規範審判期日的傳喚程序,分兩項:第一項規定被告必須到庭、第二項規定被害人有陳述意見的權利。

Q4被害人陳述權是什麼?

刑事被害人或家屬於審判期日就犯罪影響、損害狀況、量刑期望向法院表達意見的權利,民國 86 年才增訂。

Q5什麼叫合法傳喚?

依法定程式(傳票記載事項、送達期間、送達方式)所為的傳喚。送達合法即為合法傳喚,包括寄存送達、留置送達。

Q6被害人到庭跟證人到庭差在哪?

被害人是陳述意見不需具結,證人是作證需具結並負偽證罪責任。同一人在不同程序中扮演不同角色。

Q7沒收到開庭通知怎麼辦?

1. 上司法院「開庭進度查詢系統」用案號查 2. 致電承辦法院書記官確認 3. 主動到法院遞狀表明被害人身分請求通知。

Q8被害人怎麼到庭陳述意見?

1. 收到傳票後寫書面影響陳述書 2. 到場後向法警報到 3. 法官詢問時口頭簡述重點 4. 書面遞交附卷。

Q9被告收到傳票但無法到場怎麼辦?

立即向法院書面聲請改期並附證明(住院、出國公差證明)。無故不到場可能被簽發拘票。

Q10被害人陳述要準備什麼資料?

醫療單據、診斷證明、薪資損失證明、修復費單據、心理諮商紀錄、與被告往來訊息證據。建議寫成 A4 兩頁書面陳述。

Q11被害人陳述 vs 證人作證差在哪?

陳述不具結、不負偽證責任、屬意見表達;作證須具結、負偽證罪、屬事實證據。法院視程序需要決定身分。

Q12刑訴 271 vs 民訴 250 的傳喚規定差在哪?

刑訴 271 著重被告到庭(強制)+ 被害人陳述(任意);民訴 250 是兩造當事人皆需到場。性質與強制力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defendantvictimprosecutor_defense
傳喚對象被告本人或其代理人(強制到庭)被害人或其家屬(可拒絕)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通知到場)
不到場法律效果拘提到案或一造辯論判決(第75條、第281條)程序繼續,不影響審判檢察官不到原則不得審判;辯護人不到視案件性質定
到場時可做什麼答辯、聲請調查證據、與辯護人即時溝通陳述犯罪影響、損害狀況、量刑意見(非證人作證)檢察官論告、辯護人辯護、輔佐人協助
法律性質正當法律程序剛性底線(憲法第 8 條保障)程序參與權(民國 86 年增訂)公益代表與辯護權保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國

🇹🇼 TW刑事訴訟法 第 271 條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 273 条(公判期日の指定・通知)+ 第 292 条の 2(被害者等の意見陳述、2000 年增訂)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 267 조(공판기일 지정·소환)+ 제 294 조의 2(피해자등의 진술권, 2007 年增訂)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 190 条(开庭审判的传唤通知)+ 第 193 条(被害人陈述)
🇩🇪 德國StPO § 216(Ladung der Beteiligten)+ § 397ff(Nebenklage 附帶原告權,被害人之程序地位)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391(citation à comparaître)+ articles 418-426(partie civile 附帶民事原告地位)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43(defendant presence)+ 18 U.S.C. § 3771(Crime Victims' Rights Act,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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