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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71 條(審判期日之傳喚及通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
  2.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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