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71 條(審判期日之傳喚及通知)
- 1.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
- 2.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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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規定:審判期日法院應傳喚被告到庭、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並應傳喚被害人或家屬陳述意見,是被害人發聲權的核心。
Q · 被害人有權出席刑事審判嗎?被告非到庭不可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第一項,審判期日法院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被告未經合法傳喚到場,原則上不得開庭審判。第二項則明定法院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到庭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僅在被害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陳明不願到場、或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時例外免除。此為民國 86 年增訂之被害人程序參與權里程碑。
白話解讀
一場刑事審判,被告坐在那裡,檢察官站在對面,法官在上頭。被害人呢?1997年以前,答案經常是:不在場。你的案子在審,但你只是卷宗裡的幾行字。這條在民國86年加了第二項,讓被害人或家屬有權被傳喚到庭,當面陳述意見。這不是旁聽,是法律保障你開口的權利。同時,第一項確立了一個更基本的規則:審判那天,被告必須被合法傳喚到庭。法院沒傳你就開庭,整個程序有瑕疵。傳喚不是形式,是正當法律程序的底線。對被告來說這是防禦盾牌;對被害人來說,這是從沉默走到發聲的那道門。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為審判期日傳喚之程序規範,分兩項:第一項規範被告到庭義務與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之通知義務,是正當法律程序的剛性底線;第二項規範被害人或家屬到庭陳述意見之權利,並設三項但書(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陳明不願到場、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是刑事被害人程序參與權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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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害人一定會被通知開庭嗎?還是要自己去問?▾
依本條第二項,法院「應」傳喚被害人或家屬,這是法院的法定義務。但實務上案量龐大,偶爾會有傳喚通知漏發或寄達地址錯誤的情形。如果你是告訴人卻一直沒收到開庭通知,主動打電話到法院該承辦股書記官確認。內行人提示:你可以透過司法院的「開庭進度查詢系統」用案號自行查詢開庭日期,不必被動等通知單寄來。
Q2被害人到法庭可以說什麼?有限制嗎?▾
你可以陳述犯罪對你造成的影響、具體損害狀況、對量刑的意見。但你的角色是「陳述意見的被害人」,不是證人。如果法院需要你作證,會另外依證人程序傳喚你具結。內行人提示:把想說的話寫成書面的「被害人影響陳述書」帶到法庭,口頭講重點,書面遞交給法官附卷。法官在判決書中引用書面資料的機率,比引用純口頭陳述高得多。
Q3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是什麼?▾
規範審判期日的傳喚程序,分兩項:第一項規定被告必須到庭、第二項規定被害人有陳述意見的權利。
Q4被害人陳述權是什麼?▾
刑事被害人或家屬於審判期日就犯罪影響、損害狀況、量刑期望向法院表達意見的權利,民國 86 年才增訂。
Q5什麼叫合法傳喚?▾
依法定程式(傳票記載事項、送達期間、送達方式)所為的傳喚。送達合法即為合法傳喚,包括寄存送達、留置送達。
Q6被害人到庭跟證人到庭差在哪?▾
被害人是陳述意見不需具結,證人是作證需具結並負偽證罪責任。同一人在不同程序中扮演不同角色。
Q7沒收到開庭通知怎麼辦?▾
1. 上司法院「開庭進度查詢系統」用案號查 2. 致電承辦法院書記官確認 3. 主動到法院遞狀表明被害人身分請求通知。
Q8被害人怎麼到庭陳述意見?▾
1. 收到傳票後寫書面影響陳述書 2. 到場後向法警報到 3. 法官詢問時口頭簡述重點 4. 書面遞交附卷。
Q9被告收到傳票但無法到場怎麼辦?▾
立即向法院書面聲請改期並附證明(住院、出國公差證明)。無故不到場可能被簽發拘票。
Q10被害人陳述要準備什麼資料?▾
醫療單據、診斷證明、薪資損失證明、修復費單據、心理諮商紀錄、與被告往來訊息證據。建議寫成 A4 兩頁書面陳述。
Q11被害人陳述 vs 證人作證差在哪?▾
陳述不具結、不負偽證責任、屬意見表達;作證須具結、負偽證罪、屬事實證據。法院視程序需要決定身分。
Q12刑訴 271 vs 民訴 250 的傳喚規定差在哪?▾
刑訴 271 著重被告到庭(強制)+ 被害人陳述(任意);民訴 250 是兩造當事人皆需到場。性質與強制力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defendant | victim | prosecutor_defense |
|---|---|---|---|
| 傳喚對象 | 被告本人或其代理人(強制到庭) | 被害人或其家屬(可拒絕) | 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通知到場) |
| 不到場法律效果 | 拘提到案或一造辯論判決(第75條、第281條) | 程序繼續,不影響審判 | 檢察官不到原則不得審判;辯護人不到視案件性質定 |
| 到場時可做什麼 | 答辯、聲請調查證據、與辯護人即時溝通 | 陳述犯罪影響、損害狀況、量刑意見(非證人作證) | 檢察官論告、辯護人辯護、輔佐人協助 |
| 法律性質 | 正當法律程序剛性底線(憲法第 8 條保障) | 程序參與權(民國 86 年增訂) | 公益代表與辯護權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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