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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71 條(審判期日之傳喚及通知)

  1. 1.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
  2. 2.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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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規定:審判期日法院應傳喚被告到庭、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並應傳喚被害人或家屬陳述意見,是被害人發聲權的核心。

Q · 被害人有權出席刑事審判嗎?被告非到庭不可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第一項,審判期日法院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被告未經合法傳喚到場,原則上不得開庭審判。第二項則明定法院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到庭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僅在被害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陳明不願到場、或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時例外免除。此為民國 86 年增訂之被害人程序參與權里程碑。

白話解讀

一場刑事審判,被告坐在那裡,檢察官站在對面,法官在上頭。被害人呢?1997年以前,答案經常是:不在場。你的案子在審,但你只是卷宗裡的幾行字。這條在民國86年加了第二項,讓被害人或家屬有權被傳喚到庭,當面陳述意見。這不是旁聽,是法律保障你開口的權利。同時,第一項確立了一個更基本的規則:審判那天,被告必須被合法傳喚到庭。法院沒傳你就開庭,整個程序有瑕疵。傳喚不是形式,是正當法律程序的底線。對被告來說這是防禦盾牌;對被害人來說,這是從沉默走到發聲的那道門。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為審判期日傳喚之程序規範,分兩項:第一項規範被告到庭義務與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之通知義務,是正當法律程序的剛性底線;第二項規範被害人或家屬到庭陳述意見之權利,並設三項但書(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陳明不願到場、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是刑事被害人程序參與權的核心條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規定什麼?

規範審判期日的傳喚程序,被告必須到庭、被害人有陳述意見的權利。

Q2被害人會收到開庭通知嗎?

依第二項法院「應」傳喚被害人或家屬,是法定義務,但實務上偶有遺漏,可主動洽承辦書記官確認。

Q3被害人到庭可以說什麼?

可陳述犯罪影響、損害狀況、量刑意見,建議寫成書面影響陳述書遞交法官附卷。

Q4被告收到傳票不去會怎樣?

可能被簽發拘票拘提到場,或在符合條件時進行一造辯論判決,兩者對被告皆極為不利。

Q5被害人不想出庭可以嗎?

可向法院書面陳明不願到場,法院不會強制,程序繼續進行。

Q6被害人到庭算證人嗎?

不算。第 271 條的被害人陳述屬意見陳述,如需作證須另依證人程序傳喚並具結。

Q7民國 86 年增訂第二項的意義?

確立被害人程序參與權,從刑事訴訟的「旁觀者」變成「有發聲權利的主體」,是台灣司法人權里程碑。

Q8沒收到傳喚通知怎麼查開庭日期?

可透過司法院「開庭進度查詢系統」用案號自行查詢,不必被動等通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defendantvictimprosecutor_defense
傳喚對象被告本人或其代理人(強制到庭)被害人或其家屬(可拒絕)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通知到場)
不到場法律效果拘提到案或一造辯論判決(第75條、第281條)程序繼續,不影響審判檢察官不到原則不得審判;辯護人不到視案件性質定
到場時可做什麼答辯、聲請調查證據、與辯護人即時溝通陳述犯罪影響、損害狀況、量刑意見(非證人作證)檢察官論告、辯護人辯護、輔佐人協助
法律性質正當法律程序剛性底線(憲法第 8 條保障)程序參與權(民國 86 年增訂)公益代表與辯護權保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國

🇹🇼 TW刑事訴訟法 第 271 條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 273 条(公判期日の指定・通知)+ 第 292 条の 2(被害者等の意見陳述、2000 年增訂)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 267 조(공판기일 지정·소환)+ 제 294 조의 2(피해자등의 진술권, 2007 年增訂)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 190 条(开庭审判的传唤通知)+ 第 193 条(被害人陈述)
🇩🇪 德國StPO § 216(Ladung der Beteiligten)+ § 397ff(Nebenklage 附帶原告權,被害人之程序地位)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391(citation à comparaître)+ articles 418-426(partie civile 附帶民事原告地位)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43(defendant presence)+ 18 U.S.C. § 3771(Crime Victims' Rights Act,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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