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保決字第 093000967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03 月 07 日

要旨

修正「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

主旨

檢送修正「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 (核定本) 一份,請 查照辦理。說 明:依行政院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院臺法字第○九三○○○五六二三號函辦理。

附件

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壹、緣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所規定之保護對象為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其受保護之人的範圍較小,法務部於本法施行後,邀集各相關部會及民間團體訂定「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 (以下簡稱本方案) 陳報行政院,行政院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核定。實施以來,歷經八十九年三月及九十一年七月二次修訂,內容隨之燦然大備,並經各部會及直轄市政府列為經常性辦理事項,持續辦理。行政院鑑於本方案應辦事項已大部分辦理完成,爰於法務部陳報九十年度執行績效報告時函示,「其採行措施大都已完成階段性任務,須否再行充實其採行措施或是否繼續存在,請通盤檢討評估」。經九十一年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工作檢討會議與會人員通盤討論,認為本方案雖已經完成階段性任務,惟基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開始施行之刑事訴訟法,已由職權進行主義,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對被告的保護將更為周延,故本方案仍有繼續存在之必要,且應大幅度修訂,賦予其新的生命,使之與時俱進,俾符合保護被害人之本旨。

貳、目的健全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強化被害人保護措施,有效執行救援協助、安全保護、補償損失、心理輔導及協助訴訟等被害人保護工作,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

參、依據行政院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以院臺法字第○九一○○二四二三五號函。

肆、修訂原則以三至五年為期程,原方案中已達成目標者,不再列入,已列為經常工作項目儘量不再列入;近年來各部會保護弱勢被害人之相關法令已有增修或預定修正者,以較能突顯各部會績效之項目列為「具體措施」,納入本方案,並由主辦機關自行擬定「預定達成目標」和「辦理完成時限」,例如以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刑事訴訟法交互詰問制度施行後對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人身安全及隱私權如何加強保護;又例如財政部預定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底前完成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函送行政院審查,以擴大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賠償或補償範圍,加速取得保險給付,並刪除申請特別補償基金應扣除社會保險給付之規定。

伍、具體措施及預定達成目標┌─┬──────────┬────┬─────┬────┐│工│具 體 措 施│預定達成│辦理完成時│主協辦機││作│ │目標 │限 │關 ││項│ │ │ │ ││目│ │ │ │ │├─┼──────────┼────┼─────┼────┤│壹│一、補助並督導財團法│健全被害│持續辦理 │法務部 ││、│ 人犯罪被害人保護│人救援組│ │內政部 ││救│ 協會辦理因犯罪行│織 │ │ ││援│ 為被害死亡者遺屬│ │ │ ││協│ 及受重傷者重建生│ │ │ ││助│ 活。 │ │ │ ││ ├──────────┼────┼─────┼────┤│ │二、依據性侵害犯罪防│強化被害│持續辦理 │內政部 ││ │ 治法、家庭暴力防│人各項保│ │ (法務部││ │ 治法及兒童及少年│護措施,│ │、行政院││ │ 福利法等相關規定│並給予特│ │衛生署、││ │ ,提供被害人驗傷│殊族群間│ │直轄市政││ │ 診療、緊急庇護、│相同的扶│ │府、縣 (││ │ 心理復健、法律訴│助。 │ │市) 政府││ │ 訟、緊急生活費用│ │ │) ││ │ 補助等保護扶助措│ │ │ ││ │ 施。 │ │ │ ││ ├──────────┼────┼─────┼────┤│ │三、整合一一三婦幼保│增進家庭│九十三年十│內政部 ││ │ 護專線、家庭暴力│暴力、性│二月三十一│ (直轄市││ │ 資料庫、性侵害資│侵害防治│日前 │政府、縣││ │ 料庫及兒童保護個│、兒童及│ │ (市) 政││ │ 案等管理系統,強│少年保護│ │府) ││ │ 化通報機制,落實│工作之效│ │ ││ │ 婦幼保護單一窗口│能。 │ │ ││ │ 受案機制,整合各│ │ │ ││ │ 類型保護性服務工│ │ │ ││ │ 作。 │ │ │ ││ ├──────────┼────┼─────┼────┤│ │四、法務部督導財團法│統一從事│九十三年六│法務部 (││ │ 人犯罪被害人保護│犯罪被害│月三十日前│財團法人││ │ 協會研訂犯罪被害│人服務專│完成 │犯罪被害││ │ 業務專業人員共同│業人員之│ │人保護協││ │ 處理準則。 │處理犯罪│ │會) ││ │ │被害人保│ │ ││ │ │護業務之│ │ ││ │ │標準 │ │ ││ ├──────────┼────┼─────┼────┤│ │五、法務部督導財團法│強化被害│持續辦理 │法務部 (││ │ 人犯罪被害人保護│人醫療服│ │財團法人││ │ 協會對於申請犯罪│務功能 │ │犯罪被害││ │ 被害補償金未獲補│ │ │人保護協││ │ 償,亦未獲得其他│ │ │會) ││ │ 機構資助,經濟困│ │ │ ││ │ 難,而陷於無力支│ │ │ ││ │ 付醫療費用之被害│ │ │ ││ │ 人及被害人遺屬,│ │ │ ││ │ 就其自付額部分得│ │ │ ││ │ 予補助。 │ │ │ ││ ├──────────┼────┼─────┼────┤│ │六、法務部督導財團法│加強被害│持續辦理 │法務部 (││ │ 人犯罪被害人保護│人之人身│ │財團法人││ │ 協會協助符合證人│安全 │ │犯罪被害││ │ 保護法規定之被害│ │ │人保護協││ │ 人及被害人遺屬,│ │ │會) ││ │ 向地方法院檢察署│ │ │內政部 ││ │ 、法院聲請核發證│ │ │ ││ │ 人保護書。 │ │ │ ││ ├──────────┼────┼─────┼────┤│ │七、法務部督導財團法│加強被害│持續辦理 │法務部 (││ │ 人犯罪被害人保護│人之人身│ │財團法人││ │ 協會協助不符合證│安全 │ │犯罪被害││ │ 人保護法規定但有│ │ │人保護協││ │ 安全疑慮及有保護│ │ │會) ││ │ 需求之被害人及被│ │ │內政部 ││ │ 害人遺屬,洽請地│ │ │ ││ │ 方法院檢察署或警│ │ │ ││ │ 察機關施以適當之│ │ │ ││ │ 保護。 │ │ │ ││ ├──────────┼────┼─────┼────┤│ │八、行政院衛生署督導│落實醫院│持續辦理。│行政院衛││ │ 訂定有關醫院執行│通報機制│作業準則之│生署 ││ │ 業務時遇有被害事│ │訂定九十三│ (內政部││ │ 件之通報機制、對│ │年六月三十│、法務部││ │ 象分類,以及對於│ │日前完成。│ (財團法││ │ 受重傷或死亡之犯│ │ │人犯罪被││ │ 罪被害人須及時通│ │ │害人保護││ │ 知財團法人犯罪被│ │ │協會) 、││ │ 害人保護協會當地│ │ │直轄市政││ │ 分會之作業準則。│ │ │府、縣 (││ │ │ │ │市) 政府││ │ │ │ │) │├─┼──────────┼────┼─────┼────┤│貳│一、警察機關應加強被│確保被害│持續辦理 │內政部 ││、│ 害人之人身安全保│人人身安│ │ (直轄市││安│ 護措施,對於有安│全 │ │政府、縣││全│ 全之虞之被害人適│ │ │ (市) 政││保│ 時提供自我保護措│ │ │府) ││護│ 施,並派員保護或│ │ │ ││ │ 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 │ ││ │ 。 │ │ │ ││ ├──────────┼────┼─────┼────┤│ │二、加強被害人之隱私│ │ │ ││ │ 權保護: │ │ │ ││ │ (一) 行政院新聞局應│維護被害│持續辦理 │行政院新││ │ 主動建立監督機│人隱私權│ │聞局 ││ │ 制,督促大眾傳│ │ │ (直轄市││ │ 播媒體,就涉及│ │ │政府、縣││ │ 報導或記載性侵│ │ │ (市) 政││ │ 害事件被害人之│ │ │府) ││ │ 姓名或其他足以│ │ │ ││ │ 識別其身分之資│ │ │ ││ │ 訊,適時予以勸│ │ │ ││ │ 誡或移請新聞自│ │ │ ││ │ 律組織處理;如│ │ │ ││ │ 違反性侵害犯罪│ │ │ ││ │ 防治法第十條之│ │ │ ││ │ 規定者,應嚴予│ │ │ ││ │ 取締處罰。 │ │ │ ││ ├──────────┼────┼─────┼────┤│ │ (二) 檢察、警察、調│維護被害│持續辦理 │法務部 ││ │ 查人員應切實遵│人隱私權│ │內政部 ││ │ 守偵查不公開之│ │ │ ││ │ 原則,保護被害│ │ │ ││ │ 人之隱私。 │ │ │ ││ ├──────────┼────┼─────┼────┤│ │ (三) 行政機關所製作│維護被害│持續辦理。│各行政 ││ │ 而必須公示之文│人隱私權│至關於建請│機關 ││ │ 書,不得揭露足│ │司法院辦理│ ││ │ 以識別性侵害犯│ │部分,適時│ ││ │ 罪被害人身分之│ │辦理。 │ ││ │ 資訊。並建請司│ │ │ ││ │ 法院轉知各級法│ │ │ ││ │ 院參照辦理。 │ │ │ ││ ├──────────┼────┼─────┼────┤│ │三、落實證人保護法之│保障被害│持續辦理 │法務部 ││ │ 施行,強化犯罪被│人等訴訟│ │內政部 ││ │ 害人身分保密及人│當事人之│ │ ││ │ 身安全保護措施。│權益 │ │ ││ ├──────────┼────┼─────┼────┤│ │四、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供被害│持續辦理。│法務部 ││ │ 應於被害人出庭時│人於出庭│至關於建請│ ││ │ 提供安全之空間及│前後有安│司法院辦理│ ││ │ 環境。並建請司法│全環境空│部分,適時│ ││ │ 院轉知各級法院參│間 │辦理。 │ ││ │ 照辦理。 │ │ │ │├─┼──────────┼────┼─────┼────┤│參│一、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補償被害│持續辦理 │法務部 ││、│ 護法有關犯罪被害│人損失,│ │ ││補│ 補償金之相關規定│促進社會│ │ ││償│ ,補償因犯罪行為│安全。 │ │ ││損│ 被害而死亡者之遺│ │ │ ││失│ 屬或受重傷者之損│ │ │ ││ │ 失,保障人民權益│ │ │ ││ │ 。 │ │ │ ││ │二、修正強制汽車責任│擴大給付│預定九十二│財政部 ││ │ 保險法相關規定,│範圍,並│年十二月底│ ││ │ 以擴大汽車交通事│加速被害│前將修正草│ ││ │ 故受害人賠償或補│人取得保│案函送行政│ ││ │ 償範圍,加速取得│險給付。│院審查。 │ ││ │ 保險給付並刪除申│ │ │ ││ │ 請特別補償基金應│ │ │ ││ │ 扣除社會保險給付│ │ │ ││ │ 之規定。 │ │ │ ││ ├──────────┼────┼─────┼────┤│ │三、財政部應加強督導│管制強制│持續辦理 │財政部 ││ │ 保險公司,對於車│汽車責任│ │ ││ │ 禍之強制險申請事│保險理賠│ │ ││ │ 件應在規定時間內│時間,以│ │ ││ │ 給付,或說明延遲│維護被害│ │ ││ │ 給付之原因,以維│人權益。│ │ ││ │ 護被害人權益。 │ │ │ ││ ├──────────┼────┼─────┼────┤│ │四、財團法人犯罪被害│方便犯罪│持續辦理 │法務部 (││ │ 人保護協會應主動│被害人或│ │財團法人││ │ 告知犯罪被害人及│遺屬申請│ │犯罪被害││ │ 遺屬有關犯罪被害│犯罪被害│ │人保護協││ │ 補償金、暫時補償│補償金 │ │會) ││ │ 金等相關規定及應│ │ │ ││ │ 提出之證明文件,│ │ │ ││ │ 並提供申請書。必│ │ │ ││ │ 要時可協助被害人│ │ │ ││ │ 或遺屬填寫申請書│ │ │ ││ │ 。 │ │ │ ││ ├──────────┼────┼─────┼────┤│ │五、建請司法院提示各│撫平被害│適時辦理。│法務部 ││ │ 級法院注意於緩刑│人之感情│ │ ││ │ 之宣告前,宜調查│;可促進│ │ ││ │ 加害人賠償被害人│加害人履│ │ ││ │ 之情形及是否已撫│行對被害│ │ ││ │ 平被害人之感情,│人之民事│ │ ││ │ 不以和解書為為宣│賠償。 │ │ ││ │ 告緩刑之唯一參據│ │ │ ││ │ 。 │ │ │ ││ ├──────────┼────┼─────┼────┤│ │六、在刑事偵查程序中│可加速加│持續辦理。│法務部 ││ │ 結合鄉鎮市調解制│害人對被│ │ ││ │ 度,透過調解程序│害人之民│ │ ││ │ ,促使加害人對被│事賠償 │ │ ││ │ 害人賠償,使被害│ │ │ ││ │ 人在刑事程序中可│ │ │ ││ │ 直接並提早受償。│ │ │ ││ │ 但被告所涉之家庭│ │ │ ││ │ 暴力犯罪及性侵害│ │ │ ││ │ 犯罪屬告訴乃論時│ │ │ ││ │ ,檢察官不宜以調│ │ │ ││ │ 解成立為由而勸導│ │ │ ││ │ 息訟。 │ │ │ ││ ├──────────┼────┼─────┼────┤│ │七、監獄於審核假釋案│撫平被害│持續辦理。│法務部 ││ │ 件時,宜參酌被害│人之感情│ │ ││ │ 人受損害賠償之情│ │ │ ││ │ 形及社會之觀感,│ │ │ ││ │ 以為准駁之參據。│ │ │ ││ ├──────────┼────┼─────┼────┤│ │八、建請司法院提示各│可促進加│適時辦理。│法務部 ││ │ 級法院辦理刑事附│害人履行│ │ ││ │ 帶民事訴訟案件時│對被害人│ │ ││ │ ,除非確有刑事訴│之民事賠│ │ ││ │ 訟法第五百零四條│償 │ │ ││ │ 第一項所定「附帶│ │ │ ││ │ 民事訴訟確係繁雜│ │ │ ││ │ ,非經長久時日不│ │ │ ││ │ 能終結其審判者」│ │ │ ││ │ 之情形,不得將案│ │ │ ││ │ 件裁送民事庭,以│ │ │ ││ │ 貫徹刑事附帶民事│ │ │ ││ │ 訴訟制度之良法美│ │ │ ││ │ 意。 │ │ │ │├─┼──────────┼────┼─────┼────┤│肆│一、財團法人犯罪被害│被害人可│持續辦理 │法務部 (││、│ 人保護協會對於有│得到及時│ │財團法人││輔│ 心理輔導需求之個│和適當的│ │犯罪被害││導│ 案,應聘請具輔導│心理輔導│ │人保護協││ │ 實務經驗之專業人│,協助其│ │會) ││ │ 員,或具有心理諮│恢復正常│ │ ││ │ 商輔導專長之保護│生活。 │ │ ││ │ 志工輔導,或轉介│ │ │ ││ │ 至心理諮商輔導機│ │ │ ││ │ 構提供必要之心理│ │ │ ││ │ 輔導。 │ │ │ ││ ├──────────┼────┼─────┼────┤│ │二、行政院衛生署應建│被害人可│九十三年六│行政院衛││ │ 立並提供有關心理│獲得心理│月三十日前│生署 ││ │ 諮商及輔導資源之│諮商及輔│完成 │ ││ │ 資料庫,俾供社會│導之機會│ │ ││ │ 各界運用。 │ │ │ ││ ├──────────┼────┼─────┼────┤│ │三、由各地方法院檢察│預防犯罪│九十三年六│法務部 (││ │ 署結合社會資源及│,減少被│月三十日前│財團法人││ │ 公益團體辦理預防│害。 │完成 │犯罪被害││ │ 毒害、網路遊戲被│ │ │人保護協││ │ 害,以及能使青少│ │ │會) ││ │ 年遠離偏差行為或│ │ │ ││ │ 犯罪之正當休閒育│ │ │ ││ │ 樂和課業輔導活動│ │ │ ││ │ 。 │ │ │ │├─┼──────────┼────┼─────┼────┤│伍│一、結合地方性法律資│提供被害│持續辦理 │法務部 (││、│ 源或建立義務律師│人法律諮│ │財團法人││協│ 團,以供被害人諮│詢及協助│ │犯罪被害││助│ 詢相關法律問題或│訴訟服務│ │人保護協││訴│ 協助訴訟。 │ │ │會) ││訟│ │ │ │內政部 ││ │ │ │ │ (直轄市││ │ │ │ │政府、縣││ │ │ │ │ (市) 政││ │ │ │ │府) ││ ├──────────┼────┼─────┼────┤│ │二、檢察官對被害人 (│促進訴訟│持續辦理 │法務部 ││ │ 告訴人) 聲請證據│程序之進│ │ ││ │ 保全時,儘速依刑│行,並由│ │ ││ │ 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於證據獲│ │ ││ │ 九條之一妥適處理│得保全而│ │ ││ │ 。 │使訴訟結│ │ ││ │ │果有利於│ │ ││ │ │被害人。│ │ ││ ├──────────┼────┼─────┼────┤│ │三、強化檢察及司法警│加強協助│九十三年六│法務部 ││ │ 察機關服務功能,│被害人進│月三十日前│內政部 ││ │ 增列被害人服務項│行訴訟程│完成。至關│ ││ │ 目,提供被害人申│序 │於建請司法│ ││ │ 訴服務。並建請司│ │院辦理部分│ ││ │ 法院轉知各級法院│ │,適時辦理│ ││ │ 參照辦理。 │ │。 │ ││ ├──────────┼────┼─────┼────┤│ │四、檢察及司法警察機│加強協助│持續辦理。│法務部 ││ │ 關宜設置犯罪被害│被害人進│至關於建請│內政部 ││ │ 人及證人候訊處所│行訴訟程│司法院辦理│ (直轄市││ │ ,依法指派專人並│序 │部分,適時│政府、縣││ │ 協調社工人員或志│ │辦理。 │市政府) ││ │ 工協助被害人及證│ │ │ ││ │ 人應訊。並建請司│ │ │ ││ │ 法院轉知各級法院│ │ │ ││ │ 參照辦理。 │ │ │ ││ ├──────────┼────┼─────┼────┤│ │五、檢察機關對於犯罪│加強協助│持續辦理。│法務部 ││ │ 被害人以口頭或電│被害人進│至關於建請│ (內政部││ │ 話查詢有關偵查、│行訴訟程│司法院辦理│、直轄市││ │ 執行及其他聲請案│序 │部分,適時│政府、縣││ │ 件之進行情形時,│ │辦理。 │市政府) ││ │ 應立即妥速答復。│ │ │ ││ │ 並建請司法院轉知│ │ │ ││ │ 各級法院參照辦理│ │ │ ││ │ 。 │ │ │ ││ ├──────────┼────┼─────┼────┤│ │六、督促所屬檢察官、│強化被害│持續辦理。│法務部 ││ │ 警察及調查人員詢│人在刑事│至關於建請│內政部 ││ │ 問及傳訊被害人時│訴訟程序│司法院辦理│ ││ │ ,應以平和懇切之│上之地位│部分,適時│ ││ │ 態度行之;對依法│ │辦理。 │ ││ │ 陪同被害人應訊之│ │ │ ││ │ 社工人員應予適當│ │ │ ││ │ 之協助或保護。並│ │ │ ││ │ 建請司法院轉知各│ │ │ ││ │ 級法院參照辦理。│ │ │ ││ ├──────────┼────┼─────┼────┤│ │七、檢察及司法警察機│強化被害│持續辦理。│法務部 ││ │ 關應儘量傳訊被害│人在刑事│至關於建請│內政部 ││ │ 人,給予充分陳述│訴訟程序│司法院辦理│ ││ │ 機會。並建請司法│上之地位│部分,適時│ ││ │ 院轉知各級法院確│ │辦理。 │ ││ │ 實依刑事訴訟法第│ │ │ ││ │ 二百七十一條規定│ │ │ ││ │ 辦理。 │ │ │ ││ ├──────────┼────┼─────┼────┤│ │八、督促檢察官妥適運│強化被害│持續辦理。│法務部 ││ │ 用職權不起訴、緩│人在刑事│至關於建請│ ││ │ 起訴處分及簡易程│訴訟程序│司法院辦理│ ││ │ 序,促加害人向被│上之地位│部分,適時│ ││ │ 害人道歉、立悔過│ │辦理。 │ ││ │ 書或支付慰撫金,│ │ │ ││ │ 以平撫被害人之感│ │ │ ││ │ 情。並建請司法院│ │ │ ││ │ 轉知各級法院加強│ │ │ ││ │ 運用刑事訴訟法第│ │ │ ││ │ 二百九十九條關於│ │ │ ││ │ 免刑判決前令加害│ │ │ ││ │ 人向被害人道歉、│ │ │ ││ │ 立悔過書或支付慰│ │ │ ││ │ 撫金之規定。 │ │ │ ││ ├──────────┼────┼─────┼────┤│ │九、司法警察機關宜儘│強化被害│持續辦理。│內政部 ││ │ 量通知被害人有關│人在刑事│至關於建請│法務部 ││ │ 案件移送情形。檢│訴訟程序│司法院辦理│ ││ │ 察機關對於有被害│上之地位│部分,適時│ ││ │ 人告訴、告發之案│ │辦理。 │ ││ │ 件,於必要時應將│ │ │ ││ │ 被告保釋情形告知│ │ │ ││ │ 被害人並於案件移│ │ │ ││ │ 送法院審理時副知│ │ │ ││ │ 被害人;對於未有│ │ │ ││ │ 被害人告訴、告發│ │ │ ││ │ 之案件,如被害人│ │ │ ││ │ 申請發給結案書類│ │ │ ││ │ 時應准予發給。並│ │ │ ││ │ 建請司法院轉知各│ │ │ ││ │ 級法院參照辦理。│ │ │ │├─┼──────────┼────┼─────┼────┤│陸│一、編印犯罪被害預防│加強被害│持續辦理。│內政部 ││、│ 手冊或其他生動活│預防宣導│ │法務部 ││教│ 潑宣導品,教導民│ │ │ (教育部││育│ 眾如何避免被害。│ │ │、行政院││宣│ │ │ │新聞局、││導│ │ │ │直轄市政││ │ │ │ │府、縣市││ │ │ │ │政府、財││ │ │ │ │團法人犯││ │ │ │ │罪被害人││ │ │ │ │保護協會││ │ │ │ │) ││ ├──────────┼────┼─────┼────┤│ │二、印製犯罪被害人保│加強被害│持續辦理。│內政部 ││ │ 護手冊或有關請求│預防宣導│ │法務部 ││ │ 救援協助之資訊,│ │ │ (教育部││ │ 教導被害人如何保│ │ │、行政院││ │ 護權益。 │ │ │新聞局、││ │ │ │ │直轄市政││ │ │ │ │府、縣市││ │ │ │ │政府、財││ │ │ │ │團法人犯││ │ │ │ │罪被害人││ │ │ │ │保護協會││ │ │ │ │) ││ ├──────────┼────┼─────┼────┤│ │三、各級學校應加強辦│加強被害│持續辦理。│教育部 ││ │ 理犯罪被害預防宣│預防宣導│ │ (內政部││ │ 導活動,教導學生│ │ │、中央警││ │ 如何預防被害。 │ │ │察大學、││ │ │ │ │台灣警察││ │ │ │ │專科學校││ │ │ │ │、直轄市││ │ │ │ │政府、縣││ │ │ │ │ (市) 政││ │ │ │ │府) ││ ├──────────┼────┼─────┼────┤│ │四、各級中小學應切實│加強被害│持續辦理。│教育部 ││ │ 依法實施性侵害及│預防宣導│ │ (直轄市││ │ 家庭暴力防治教育│ │ │政府、縣││ │ 課程,加強宣導性│ │ │ (市) 政││ │ 侵害及家庭暴力防│ │ │府) ││ │ 治之觀念與知識。│ │ │ ││ ├──────────┼────┼─────┼────┤│ │五、訂定犯罪被害人保│加強被害│持續辦理。│法務部 ││ │ 護週,發動全國各│人保護觀│ │ (內政部││ │ 有關機關、學校、│念宣導 │ │、財政部││ │ 團體及媒體,密集│ │ │、教育部││ │ 加強宣導犯罪被害│ │ │、經濟部││ │ 人保護觀念。 │ │ │、交通部││ │ │ │ │、行政院││ │ │ │ │新聞局、││ │ │ │ │行政院衛││ │ │ │ │生署、行││ │ │ │ │政院環境││ │ │ │ │保護署、││ │ │ │ │行政院勞││ │ │ │ │工委員會││ │ │ │ │、司法院││ │ │ │ │刑事廳、││ │ │ │ │中央警察││ │ │ │ │大學、台││ │ │ │ │灣警察專││ │ │ │ │科學校) ││ ├──────────┼────┼─────┼────┤│ │六、對於法務、警察、│加強從業│持續辦理。│內政部 ││ │ 醫療、教育、心理│人員之教│至關於建請│教育部 ││ │ 、社會工作等從事│育訓練 │司法院辦理│法務部 ││ │ 犯罪被害人保護工│ │部分,適時│行政院衛││ │ 作之相關人員,應│ │辦理。 │生署 ││ │ 加強其有關犯罪被│ │ │ (直轄市││ │ 害人保護觀念及知│ │ │政府、縣││ │ 能之教育訓練。並│ │ │ (市) 政││ │ 建請司法院參照辦│ │ │府) ││ │ 理。 │ │ │ ││ ├──────────┼────┼─────┼────┤│ │七、加強犯罪被害經驗│使所擬定│適時辦理。│內政部 ││ │ 調查、統計分析,│之犯罪被│ │法務部 ││ │ 掌握犯罪被害之最│害人保護│ │ ││ │ 新狀況,以為擬訂│措施具體│ │ ││ │ 刑事政策及規劃犯│可行 │ │ ││ │ 罪被害人保護措施│ │ │ ││ │ 之參據。 │ │ │ │└─┴──────────┴────┴─────┴────┘陸、經費本方案所需經費由各主、協辦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柒、管制考核本方案由各主辦機關自行列管,必要時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選定重點項目,由 院列管。

捌、本方案各項加強措施之細部執行計畫,由各主辦機關自行訂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保決字第 093000967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03 月 07 日發布,要旨:修正「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