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1 條(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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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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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使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同時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這條法律的訂立是為了確保受害人在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能夠得到賠償,並且為了讓加害人依法承擔責任,在受賠償要求時,根據保險契約在一定金額範圍內免除其責任。該法律的目的是代表被保險人向第三方進行賠償,以達到道路交通安全的目標。 範例參考資料: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規定:「汽車交通事故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這個例子說明了法律對於單一車輛事故情況下的受害人定義,排除了該車輛的駕駛人。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51213 制定)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體傷、殘廢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汽車交通事故所致損害可分為二:一為人體傷亡,一為財物損害。因本法採限額無過失制,實施初期為免汽車所有人負擔過重且避免複雜化,參照日本及英國等國立法例,明定本法在對車禍受害人所遭致之人體傷亡提供基本保障,即一定金額之保障,至於超過法定限額之人體傷亡損害及財物損害,則屬任意保險之範圍。
(0940114 全文修正)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鑑於「殘廢」概念已包含於「體傷」,且常係重度傷害之結果,我國保險法及各國立法例均不將殘廢及傷害並列,故刪除「殘廢」之文字,並將「體傷」修正為「傷害」,以與目前其他法律用詞配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汽車交通事故所致損害可分為二:一為人體傷亡,一為財物損害。因本法採限額無過失制,實施初期為免汽車所有人負擔過重且避免複雜化,參照日本及英國等國立法例,明定本法在對車禍受害人所遭致之人體傷亡提供基本保障,即一定金額之保障,至於超過法定限額之人體傷亡損害及財物損害,則屬任意保險之範圍。
鑑於「殘廢」概念已包含於「體傷」,且常係重度傷害之結果,我國保險法及各國立法例均不將殘廢及傷害並列,故刪除「殘廢」之文字,並將「體傷」修正為「傷害」,以與目前其他法律用詞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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