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2 條(適用範圍)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保險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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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條規定了本保險的適用範圍,該法條指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依照該法的規定進行,對於該法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則適用保險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此法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適用範圍主要包括該法所明確規定的內容,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金給付等。對於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則適用保險法的其他規定,這意味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對於沒有特定規定的內容,將參照其他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解釋和適用。 舉例來說,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沒有明確規定某一個特定情況時,例如,當法條沒有明確規定如何處理被保險人涉及非汽車交通事故的索償問題,則可以參考其他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來解決相關問題。這就需要參考保險法的其他相關規定,以確定涉及非汽車交通事故的索償問題應如何處理。 參考資料: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00031). - 保險法第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27).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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