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3 條(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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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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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條,本法的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沿革 3 版
(0851213 制定)
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940114 全文修正)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依一般法制體例,將「本保險之主管機關」修正為「本法之主管機關」。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至第四條規定。
(1091225 修正)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配合修正本法之主管機關名稱。
- 主管機關名詞
(0851213 制定)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940114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依一般法制體例,將「本保險之主管機關」修正為「本法之主管機關」。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至第四條規定。
(1091225 修正)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配合修正本法之主管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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