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0 條
- 1.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及醫療機構,應由經專業訓練之專責人員處理性侵害案件。
- 2.前項經專業訓練之專責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課程六小時。
- 3.第一項之機關應適時辦理教育訓練,以充實調查、偵查或審理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性侵害案件之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之辦案專業素養;相關教育訓練至少包含接受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性侵害案件詢(訊)問訓練課程。
- 4.第一項醫療機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並設置處理性侵害案件醫療小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侵害案件依法須由受專業訓練的專責人員處理,被害人有權要求婦幼隊專責人員,並到指定醫療小組醫院驗傷採證。
Q · 報案遇到讓我不舒服的警察,可以要求換人嗎?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0 條,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及醫療機構處理性侵害案件,必須由經專業訓練的專責人員辦理,而非任何值班人員。各警察機關的婦幼警察隊即為專責單位,你可在第一時間要求由專責人員接手。兒童或心智障礙被害人另須由受詢(訊)問訓練的人員辦理。
白話解讀
如果你是性侵害被害人,到警局做筆錄時遇到的不是一般警察,是「經專業訓練的專責人員」。這不是內部規定,是法律明文要求。法院、檢察署、警察機關、醫療機構都必須由受過專業訓練的專責人員處理性侵害案件,而且這些專責人員每年至少要再接受 6 小時專業訓練。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性侵害案件的調查跟一般案件完全不同:問話方式、蒐證步驟、避免二次傷害的技巧都需要訓練。實務上很多被害人遇到的二次傷害不是來自加害人,而是來自不專業的問話。你可以在第一時間就要求:請派專責人員。對於兒童或心智障礙者的案件,要求更嚴格,連詢訊問訓練都要特別接受。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0 條為程序保障性規範,要求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及醫療機構處理性侵害案件時,須由經專業訓練之專責人員辦理;專責人員每年至少接受 6 小時專業訓練,醫療機構並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且設置處理性侵害案件醫療小組,以確保調查、偵查、審理及驗傷採證的專業性並避免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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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侵害案件可以要求換警察嗎?▾
可以。第 10 條要求須由專責人員處理,撥 113 由社工陪同到婦幼隊最直接。
Q2怎麼知道警察是不是專責人員?▾
可直接詢問並請對方說明訓練紀錄,婦幼警察隊即為法定專責單位。
Q3驗傷要去哪間醫院?▾
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且設有性侵害醫療小組的醫院,可撥 113 由社工轉介。
Q4專責人員每年要受多少訓練?▾
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每年至少 6 小時專業訓練,這是法定最低門檻。
Q5孩子是被害人可以陪同詢問嗎?▾
可以,兒童案件須由受詢訊問訓練人員辦理,並可要求司法詢問員一次性詢問。
Q6去一般診所驗傷有效嗎?▾
非指定醫療小組醫院採證程序可能不被法院採信,建議到指定醫院。
Q7心智障礙家人被害怎麼辦?▾
可要求受專門詢訊問訓練人員辦理並由中間人協助溝通。
Q8什麼時候要求換專責人員最有效?▾
進警局第一時間即提出,筆錄做完後再要求換人無法撤回前次筆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pecialized | general | impact |
|---|---|---|---|
| 辦案人員 | 受訓專責人員(婦幼隊) | 一般值班員警 | 問話技巧與蒐證品質差異大 |
| 驗傷機構 | 中央指定且設醫療小組醫院 | 一般診所 | 採證是否被法院採信 |
| 兒少詢問 | 受詢訊問訓練人員/司法詢問員 | 一般人員直接詢問 | 證據能力可能被挑戰、避免二次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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