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0 條
- 1.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及醫療機構,應由經專業訓練之專責人員處理性侵害案件。
- 2.前項經專業訓練之專責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課程六小時。
- 3.第一項之機關應適時辦理教育訓練,以充實調查、偵查或審理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性侵害案件之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之辦案專業素養;相關教育訓練至少包含接受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性侵害案件詢(訊)問訓練課程。
- 4.第一項醫療機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並設置處理性侵害案件醫療小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侵害案件依法須由受專業訓練的專責人員處理,被害人有權要求婦幼隊專責人員,並到指定醫療小組醫院驗傷採證。
Q · 報案遇到讓我不舒服的警察,可以要求換人嗎?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0 條,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及醫療機構處理性侵害案件,必須由經專業訓練的專責人員辦理,而非任何值班人員。各警察機關的婦幼警察隊即為專責單位,你可在第一時間要求由專責人員接手。兒童或心智障礙被害人另須由受詢(訊)問訓練的人員辦理。
白話解讀
如果你是性侵害被害人,到警局做筆錄時遇到的不是一般警察,是「經專業訓練的專責人員」。這不是內部規定,是法律明文要求。法院、檢察署、警察機關、醫療機構都必須由受過專業訓練的專責人員處理性侵害案件,而且這些專責人員每年至少要再接受 6 小時專業訓練。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性侵害案件的調查跟一般案件完全不同:問話方式、蒐證步驟、避免二次傷害的技巧都需要訓練。實務上很多被害人遇到的二次傷害不是來自加害人,而是來自不專業的問話。你可以在第一時間就要求:請派專責人員。對於兒童或心智障礙者的案件,要求更嚴格,連詢訊問訓練都要特別接受。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0 條為程序保障性規範,要求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及醫療機構處理性侵害案件時,須由經專業訓練之專責人員辦理;專責人員每年至少接受 6 小時專業訓練,醫療機構並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且設置處理性侵害案件醫療小組,以確保調查、偵查、審理及驗傷採證的專業性並避免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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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怎麼知道警察是不是專責人員?可以直接問嗎?▾
可以直接問,並請對方出示證明。各警察機關的婦幼警察隊是性侵害案件的專責單位,第 10 條也要求專責人員每年至少接受 6 小時專業訓練。撥 113 由社工陪同到警局是最直接的方式,社工知道每個轄區婦幼隊的人員配置,能幫你確認對方資格。
Q2醫療小組是什麼?哪些醫院有?▾
依第 10 條第 4 項,醫療機構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指定並設置處理性侵害案件醫療小組才能正式處理。各縣市指定醫院名單可上衛福部保護服務司網站查詢,或撥 113 由社工協助轉介。72 小時內到指定醫院採證符合鑑識規範,將來在法院作為證據的能力較強。
Q3孩子是被害人,我可以陪同詢問嗎?誰可以幫忙?▾
可以。第 10 條第 3 項要求兒童案件必須由受過兒少詢訊問訓練的人員辦理,並可由社工、家長或專業陪同人員陪同。孩子很小或受創嚴重時,可要求採用司法詢問員制度,由經訓練的專業人員一次性詢問並錄音錄影,避免孩子反覆被問話造成二次傷害。
Q4性侵害案件可以要求換警察嗎?▾
可以。第 10 條要求須由專責人員處理,撥 113 由社工陪同到婦幼隊最直接,你不必勉強接受讓自己不舒服的問話。
Q5性侵害案件的專責人員是什麼?▾
經專業訓練、每年至少受訓 6 小時、專責處理性侵害案件的司法警察、檢察、審判或醫療人員,警局婦幼隊即為專責單位。
Q6性侵害案件醫療小組是什麼?▾
經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指定、依鑑識規範辦理驗傷採證的醫療團隊,僅指定醫院才能正式處理。
Q7兒少性侵害詢問訓練是什麼?▾
辦理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性侵害案件詢訊問所需的專門訓練,第 10 條第 3 項明定相關人員須接受。
Q8性侵害怎麼報案最好?▾
撥 113 由社工陪同到警局,要求依第 10 條由婦幼隊專責人員處理,再到指定醫院驗傷採證。
Q9怎麼確認對方是專責人員?▾
可直接詢問並請對方說明訓練紀錄,或由陪同社工確認轄區婦幼隊人員配置。
Q10驗傷要去哪間醫院、要多久?▾
到設有性侵害醫療小組的指定醫院,72 小時內採證證據能力最強,名單可撥 113 或查衛福部網站。
Q11孩子被害怎麼陪同詢問?▾
兒童案件須由受詢訊問訓練人員辦理,可要求司法詢問員一次性錄音錄影詢問,避免反覆問話。
Q12專責人員 vs 一般值班警察差在哪?▾
專責人員受過問話與蒐證訓練,能避免二次傷害且採證品質高;一般值班人員辦理易出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pecialized | general | impact |
|---|---|---|---|
| 辦案人員 | 受訓專責人員(婦幼隊) | 一般值班員警 | 問話技巧與蒐證品質差異大 |
| 驗傷機構 | 中央指定且設醫療小組醫院 | 一般診所 | 採證是否被法院採信 |
| 兒少詢問 | 受詢訊問訓練人員/司法詢問員 | 一般人員直接詢問 | 證據能力可能被挑戰、避免二次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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