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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檢字第 004869 號
要旨
檢察機關於發布新聞稿時,務必遵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主旨
請轉知所屬檢察機關於發布新聞稿時,務必遵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條第三項之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以維護被害人權益。請查辦。
說明
一 依內政部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台 (八九) 內防字第八九七六一六九號函辦理。
二 檢附前揭函影本一份,請參考。
主旨
有關「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乙案,請 查照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據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第十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惟若干機關或由於疏忽,於發布新聞稿中偶有揭露被害人姓名之情形發生,造成新聞主管機關核處媒體之困擾。請轉知所屬各機關、單位及發言人務必確實遵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