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1 條
- 1.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人員、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2.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員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第一項通報時,應即派員評估被害人需求及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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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1 條規定專業人員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須 24 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通報人身分依法保密。
Q · 我發現疑似性侵害,但不確定是不是真的,要通報嗎?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1 條,只要你是清單上的專業人員(醫事、社工、教育、警察、移民、矯正、村里幹事、私立就服機構從業人員等),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情事,就必須在 24 小時內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法律標準是「疑似」而非「確定」,查證是社政與檢警的工作,不是通報人的責任;通報人身分依第二項受保密保護。
白話解讀
你是醫師、護理師、社工、老師、保育員、警察、移民官、村里幹事,甚至只是私立人力仲介公司的櫃檯人員?只要你「執行職務時」碰到疑似性侵害的情事,這條法律給你的不是「可以選擇」,而是「24 小時內必須通報」。沒通報?依本法第 33 條罰六千到六萬,而且機關會記過。但更現實的:你可能因此眼睜睜看著被害人沒有得到後續的保護資源,那種職業道德上的反噬會跟你一輩子。反過來說,這條也保護你:你的姓名、住址、所有可以辨識你身分的資訊,原則上必須保密。也就是說,如果你是社工怕被加害人報復、是教師怕家長找上門,法律給了你一層匿名的保護傘。通報不是「打小報告」,是法律強制義務,沒人能事後追究你「為什麼多管閒事」。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1 條為強制通報義務規範,課予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等,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應於 24 小時內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之法定義務,並明定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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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1 條的強制通報是什麼?▾
專業人員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情事,須於 24 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的法定義務。
Q2哪些人有強制通報義務?▾
醫事、社工、教育、保育、教保、警察、勞政、司法、移民、矯正、村里幹事及私立就服機構從業人員。
Q3沒通報會怎樣?▾
可處罰鍰並受職務懲戒,違反者個人受罰,主管無權命你不通報。
Q4通報後對方會知道是我嗎?▾
原則不會,第二項明定通報人姓名、住居所等身分資訊應予保密。
Q5只是聽傳聞也要通報嗎?▾
是。標準是「知有疑似」,門檻低於「確定」,不需自己查證。
Q6通報的對象是警察嗎?▾
是向當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通報,非直接刑事告訴。
Q7被害人說不要報,我可以不通報嗎?▾
不可以,通報義務不以被害人同意為前提。
Q8通報等於提告嗎?▾
不等於。通報是行政程序起點,是否刑事追訴由被害人自行決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exual_violence_act_11 | child_youth_act_53 | domestic_violence_act_50 |
|---|---|---|---|
| 通報門檻 | 知有疑似性侵害情事 | 知悉兒少遭受不當對待 | 知有疑似家庭暴力 |
| 通報時限 | 至遲 24 小時 | 至遲 24 小時 | 至遲 24 小時 |
| 通報對象 | 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當地主管機關 | 當地主管機關 |
| 通報人保密 | 明定保密 | 明定保密 | 明定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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