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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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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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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預防及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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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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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
法人
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人員、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
性侵害犯罪
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員之姓名、
住居所
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第一項通報時,應即派員評估被害人需求及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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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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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預防及通報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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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被害人保護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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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加害人處遇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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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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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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