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通報後,知悉行為人為兒童或少年者,應依相關法規轉介各該權責機關提供教育、心理諮商或輔導、法律諮詢或其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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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規定,行為人為兒童或少年時,主管機關應轉介教育、心理諮商、輔導、法律諮詢等服務,與司法程序並行。
Q · 行為人是小孩,國家只走刑事程序嗎?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若知悉行為人為兒童或少年,應依相關法規轉介各權責機關提供教育、心理諮商或輔導、法律諮詢或其他服務。這條軌道與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司法程序並行,不是擇一。主管機關只走司法、未啟動服務轉介,即構成程序疏失,被害方或行為人家屬都可主張。
白話解讀
性侵害案件裡,大部分人腦中只浮現一個畫面:成年加害人對被害人。但實務上很多案件的行為人本身就是兒童或少年。這條法律處理的就是這個被多數人忽略的場景。當地方主管機關接到通報、發現「打人的人也是孩子」時,不是直接走刑事流程把這個孩子丟進司法體系,而是要轉介到教育、心理諮商、輔導、法律諮詢等服務。為什麼?因為一個會做出這種行為的孩子,自己很可能也是受害者,或處在嚴重失能的家庭環境中。把他直接送進少年法庭,問題不會解決,只會複製。這條的設計邏輯不是「寬待加害人」,而是「在還來得及的時候介入」。對被害方來說,知道有這條,意味著你可以追問主管機關:你們有沒有依法轉介?沒做的話,這是行政疏失。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為兒少行為人處遇之轉介義務規範:當性侵害案件的行為人本身為兒童或少年時,主管機關除司法程序外,應另行轉介教育、心理諮商或輔導、法律諮詢等福利服務,建立司法與福利並行的雙軌處遇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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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為人是小孩,他會被關嗎?▾
未滿14歲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18條第1項),14歲以上未滿18歲走少年事件處理法,由少年法院決定保護處分或刑事審理。第12條的轉介服務跟司法程序並行,不是替代。很多家長以為走少年法庭就夠,結果心理諮商和輔導完全沒跟上,主動向社會局申請啟動本條服務是補上這塊的關鍵。
Q2學校通報後我都聯絡不到承辦人,該怎麼辦?▾
依本法第11條第3項,主管機關接獲通報應即派員評估和提供服務,第12條更要求應依相關法規轉介,這是義務不是裁量。遲遲沒後續可書面要求說明,或向地方政府民意信箱、議員服務處反映。書面詢問時明確寫出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並要求說明轉介機關、日期、服務內容,承辦人就無法用模糊話術帶過。
Q3性侵害防治法第12條是什麼?▾
規範行為人為兒童或少年時,主管機關的服務轉介義務,是司法之外的並行福利軌道。
Q4兒少行為人的雙軌處遇是什麼意思?▾
司法程序(少事法)與福利服務(本條轉介)並行運作,不是二選一,缺一即失職。
Q5什麼叫轉介義務?▾
主管機關依法須將個案移送各權責機關提供教育、諮商、輔導、法律諮詢,是義務不是裁量。
Q6第12條跟少年事件處理法差在哪?▾
少事法是司法處遇(保護管束等),第12條是社福服務轉介,兩條並行。
Q7主管機關沒轉介怎麼辦?▾
書面引用第12條要求說明轉介機關、日期、內容,未獲回應向監察院或議員申訴程序疏失。
Q8行為人家長怎麼啟動服務?▾
主動聯繫戶籍或事件發生地社會局,確認轉介啟動,服務紀錄是少年法庭處遇評估參考。
Q9被害方怎麼追問轉介進度?▾
向社會局明確引用第12條詢問,這是你有權知道的程序事項,要求書面說明。
Q10轉介要多久才會啟動?▾
本條無明定時效,實務上社會局多在24-72小時內初評,雙方都可主動催促。
Q11第12條 vs 兒少權益保障法第53條差在哪?▾
本條針對性侵害案件兒少行為人的轉介,兒少法第53條是兒少保護通報處遇的一般規定。
Q12第12條 vs 性平教育法第21條差在哪?▾
性平法處理校園性別事件調查程序,本條觸發跨機關福利服務轉介,校園單獨處理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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