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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預防及通報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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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接獲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通報後,知悉行為人為兒童或
少年
者,應依相關法規轉介各該權責機關提供教育、心理諮商或輔導、法律諮詢或其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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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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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預防及通報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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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被害人保護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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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加害人處遇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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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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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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