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10665 號
要旨
各法院受理家暴及性侵案件,無論刑事或民事保護令,均應注意被害人及通報人身分資訊保密相關規定,其他刑事案件或家事事件有身分資訊或住居所應保密情形亦應同時注意
主旨
各法院受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刑事案件或民事保護令等事件時,應注意相關法令關於被害人、通報人等身分資訊保密之規定,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頃據外界反應,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通報人之身分資料,疑似有相對人藉由閱卷方式獲悉之情形。
二、為保障依法應予保密身分資訊人員之安全,暨營造友善司法環境,各法院受理旨揭案件時,應切實依相關法令及作業規定辦理保密事宜;受理其他刑事案件或家事事件而有依法應保密身分資訊或住居所等情形時亦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12 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2 條第 3 項、第 45 條第 3 項、第 50 條第 2 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9 條第 2 項、人口販運防制法第9 條、第 21 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證人保護法第 11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第 5 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6 條第 3 項、老人福利法第 43 條第 2 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8 條第 5 項、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 點、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 點第2 項、第 16 點、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辦理民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相關保密規定、本院 98 年 4 月 23 日院台廳刑二字第 0980009830 號等參照)。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刑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於法學檢索系統之行政函釋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