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老人福利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之情況者,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 前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處理,必要時得進行訪視調查。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醫療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4. 前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之情況者,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責任通報 II 前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III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處理,必要時得進行訪視調查。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醫療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IV 前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