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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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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之情況者,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 2.前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3.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處理,必要時得進行訪視調查。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醫療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4. 4.前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老人福利法第43條建立老人保護強制通報制度:醫事人員、社工、村里長、警察、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發現老人疑似受虐或遺棄,應通報主管機關,通報人身分受保密。

Q · 看到老人疑似被虐待,哪些人一定要通報?

醫事社工警察等五類人員執行職務發現須強制通報

依老人福利法第43條第1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受虐、遺棄或生命危難情況者,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2項明定通報人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一般民眾雖非責任通報人,也可撥 1966 或 113 通報。

深度解讀

醫師、社工、警察、村里長、法官,這五種人有一個共同的法律義務:執行職務時看到老人疑似受虐、被遺棄、或處於生命危險,必須通報。這不是「建議」,是法律強制。不通報沒有直接罰則(這條沒設罰則),但通報人的身分資料受到法律保護必須保密,這代表立法者想鼓勵通報的決心。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它建立了一張你看不見的安全網。當你家有一個被忽視照顧的老人,但你開不了口求助、外人不敢介入時,這條把「干涉私事的尷尬」變成「履行法定義務」。醫護人員看到怪怪的瘀青、社工嗅到不對勁、警察接到報案時,他們不只是「可以」管,是「必須」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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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老人福利法第 43 條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老人福利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老人福利法第 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