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發揮老人保護功能,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並結合警政、衛生、社政、民政及民間力量,建立老人保護體系,並定期召開老人保護聯繫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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