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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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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第 4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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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應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安置。
前項主管機關執行時,應結合當地村(里)長與村(里)幹事定期主動連絡、掌握老人生活狀況。
第一項安置之
必要費用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對於依資產調查有支付能力之老人,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以書面
行政處分
通知老人於六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得依法移送
行政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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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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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經濟安全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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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服務措施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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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福利機構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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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保護措施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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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45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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