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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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老人福利法第42條規定,無依老人陷生命或生活困境時,地方政府應依職權安置;109年起對有資產者追償安置費。
Q · 孤苦無依的老人沒人照顧,政府會主動管嗎?
會,政府有依職權安置的強制義務
依老人福利法第42條第一項,老人因無人扶養致生命、身體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時,地方主管機關「應」依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安置,是強制義務不是裁量。第二項要求結合村里長與村里幹事定期主動連絡。第三項則規定:經資產調查有支付能力的老人,政府墊付的安置費用得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於60日內返還,屆期未還移送行政執行。
深度解讀
街頭那位睡在騎樓的老人家,你可能想過「為什麼沒人管他」。其實法律早就規定要管。這條處理的是另一種老人困境:不是被虐待(那是第41條),是「沒人扶養」的孤老。可能是終身未婚、可能是子女都過世了、可能是家人不認他了。當這群人陷入生命身體危難或生活困境時,縣市政府「應」(不是「得」,是強制義務)依職權或依老人申請予以安置。注意這個「依職權」三個字的力量:政府不能說「他沒來申請所以我們不知道」當作不作為的理由。怎麼知道?這條法律給了答案:村里長和村里幹事是這套系統的眼睛和神經末梢。他們的義務是「定期主動連絡、掌握老人生活狀況」。所以那位睡在你家巷口的阿伯,村里長理論上應該知道他、應該主動聯絡社會局介入。但這條也有殘酷的一面:109年修法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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