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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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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安置。
  2. 2.前項主管機關執行時,應結合當地村(里)長與村(里)幹事定期主動連絡、掌握老人生活狀況。
  3. 3.第一項安置之必要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對於依資產調查有支付能力之老人,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老人於六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老人福利法第42條規定,無依老人陷生命或生活困境時,地方政府應依職權安置;109年起對有資產者追償安置費。

Q · 孤苦無依的老人沒人照顧,政府會主動管嗎?

會,政府有依職權安置的強制義務

依老人福利法第42條第一項,老人因無人扶養致生命、身體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時,地方主管機關「應」依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安置,是強制義務不是裁量。第二項要求結合村里長與村里幹事定期主動連絡。第三項則規定:經資產調查有支付能力的老人,政府墊付的安置費用得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於60日內返還,屆期未還移送行政執行。

深度解讀

街頭那位睡在騎樓的老人家,你可能想過「為什麼沒人管他」。其實法律早就規定要管。這條處理的是另一種老人困境:不是被虐待(那是第41條),是「沒人扶養」的孤老。可能是終身未婚、可能是子女都過世了、可能是家人不認他了。當這群人陷入生命身體危難或生活困境時,縣市政府「應」(不是「得」,是強制義務)依職權或依老人申請予以安置。注意這個「依職權」三個字的力量:政府不能說「他沒來申請所以我們不知道」當作不作為的理由。怎麼知道?這條法律給了答案:村里長和村里幹事是這套系統的眼睛和神經末梢。他們的義務是「定期主動連絡、掌握老人生活狀況」。所以那位睡在你家巷口的阿伯,村里長理論上應該知道他、應該主動聯絡社會局介入。但這條也有殘酷的一面:109年修法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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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老人福利法第 42 條規定:「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老人之申請或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老人福利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老人福利法第 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