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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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或其他情事,致其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保護及安置。老人對其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
- 2.前項保護及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老人申請免除之。
- 3.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計算書,及得減輕或免除之申請程序,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老人、老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者於六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前項之保護及安置費用予以減輕或免除: 一、老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因生活陷於困境無力負擔。 二、老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有前款以外之特殊事由未能負擔。
- 5.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前項各款情形,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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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老人福利法第41條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對受虐、遭遺棄老人依職權保護安置,安置費由政府先墊,再以行政處分向加害家屬追償。
Q · 老人被自己的家人虐待,政府能介入嗎?老人不同意也可以嗎?
可以,主管機關能依職權強制安置,不必老人同意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當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契約照顧者的疏忽、虐待、遺棄而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依職權予以保護及安置,不以老人本人同意為要件(因失智、失能老人往往無法表達)。安置費用政府先行墊付,再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相關義務人於60日內返還,屆期未還移送行政執行。
深度解讀
家庭內的虐待和遺棄,從來就不只是「家務事」。當你的爸媽被自己的配偶、子女或請來照顧的人惡意對待時,政府不是只能勸和不能勸離。這條法律給了縣市政府一把武器:可以依老人申請或依職權強制把人帶出來保護安置,不需要受害老人本人同意(因為失智失能的老人根本說不出來),也不需要先取得家屬同意(家屬本身可能就是加害人)。然後翻轉一個許多人不知道的事實:保護安置的錢,政府先墊,但事後會用書面行政處分追討。對象包括老人本人(如果有支付能力)、配偶、子女、依契約負照顧義務的人。也就是說,那個把媽媽鎖在房間不給吃飯的兒子,他不只可能要面對刑事告訴和民事賠償,他還會收到縣市政府的公文要求他在60天內付清安置費用,否則直接移送行政執行,銀行帳戶和薪資都會被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直系血親卑親屬名詞
- 照顧義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告訴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 免除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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