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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00005154 號
要旨
扶養義務之履行,法院得以判決減輕或免除之。惟判決性質為何、是否具溯及效力及當事人得否以和解或調解方式取代之等疑義,涉及判決效力以及法院和解與社會救助制度實務運作問題,宜與司法院研議因應
主旨
有關民法第 1118 條之 1 免除扶養義務及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保護與安置費用追償之適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9 年 12 月 20 日台內社字第 0990250514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118 條之 1 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從而,關於扶養義務之履行,法院得以判決減輕或免除之。然此判決之性質為何、是否具溯及效力及當事人得否以和解或調解方式取代之等疑義,因涉及判決效力問題,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函復略以:「旨揭疑義,宜由法官於具體個案中本其法律確信判斷。為免日後(或現已)涉訟時有干預審判之嫌,本院未便表示意見。」。三、是以本件臺北市政府來函所述情形, 貴部倘認有衍生子女將老人扶養義務轉嫁政府之疑慮,因涉及法院和解與社會救助制度實務運作問題,建請 貴部邀司法院妥為研議因應。
四、檢附司法院秘書長 100 年 2 月 23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00002396 號函影本供參。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