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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第 4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入住老人福利機構,且無扶養義務人法定代理人者,得結合民間團體監督該機構之服務品質;該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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