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老人福利法第 40 條要求機構接受的現金捐贈須設專戶、專款專用,並辦理公開徵信,讓社會檢驗捐款流向。
Q · 捐給老人機構的錢,我可以查它怎麼用嗎?
可以。機構依法須公開徵信,你有權查收支
依老人福利法第 40 條第二項,老人福利機構接受的捐贈「應辦理公開徵信」,也就是必須向社會公開收支情形。捐款人是法律要求公開的對象之一,因此你有權要求機構提供徵信報告。第一項另要求現金捐贈設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指定用途者更應依指定使用。機構若無徵信公告或拒絕提供,本身即為違法事證,可向所在地社會局檢舉。
你看到電視上募款廣告,畫面是阿公阿嬤吃便當的溫馨畫面,你想都沒想就捐了三千。錢進去之後呢?這條法律規定:政府或老人福利機構收到的捐款,必須設立專戶儲存,不能跟機構營運帳混在一起;除非你指定用途,否則只能用在「增進老人福利」這件事上;而且最重要的一點,必須「辦理公開徵信」,也就是接受公眾檢驗。這意味著你有權問:我捐的三千跑到哪了?機構必須公布捐款的收支明細。但實務上,許多人從不知道自己有這個查詢的權利,捐了就忘了,機構公開做得多隨便都沒人在意。這條法律給了你一把鑰匙,只是大多數人從沒去開過那扇門。
老人福利法第 40 條為老人福利機構捐款管理之規範,課予三項義務:現金捐贈應設專戶儲存(資產隔離)、應專作增進老人福利之用且指定用途者專款專用(用途限制),以及所受捐贈應辦理公開徵信(對外揭露),構成公益捐款監督的最低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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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到該機構官網找徵信公告、年度財報、捐款收支報告。老人福利法第 40 條第二項明文要求應辦理公開徵信,正派機構會主動公布;找不到可打電話請機構提供,機構不能拒絕。真正透明的機構會公開到明細層級,只公開總額算敷衍。
這違反第 40 條第一項但書專款專用。可先以書面通知機構限期改正、提出指定用途的支出明細;機構不理或解釋不通,向地方社會局檢舉,主管機關可介入查核。捐款時最好留下書面紀錄,事後才有證據主張有指定用途。
看是公開勸募還是被動接受捐贈。主動發起募款、設定金額目標、向不特定人募集,依公益勸募條例必須事先申請許可,沒申請就違法;若是他人主動聯絡要捐款,屬被動接受,適用本條管理規定。看到群組勸募訊息,先問有沒有勸募許可文號。
規範政府及老人福利機構接受捐贈的管理義務:現金設專戶、專款專用、辦理公開徵信。
向社會公開揭露捐款收支情形,接受公眾檢驗,正派機構會在官網或年報主動公告。
專戶是與機構營運費用隔離的獨立帳戶,現金捐贈須存入專戶不得混用。
捐款須依法定目的或捐款人指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機構其他開支。
到機構官網找徵信公告或年度財報,找不到可去電要求提供,機構不能拒絕。
整理捐款證明與疑點,向機構所在地社會局書面檢舉,並可向衛福部社家署反映。
先書面要求限期提出支出明細,不理會即向地方社會局檢舉,由主管機關介入查核。
查近三年徵信報告是否公開到明細層級,並看收據是否載明依第 40 條設立專戶。
被動接受適用本條管理規定不需許可;主動向不特定人募款屬公開勸募,須先申請許可。
| 面向 | 被動接受捐贈 | 公開勸募 |
|---|---|---|
| 法律依據 | 老人福利法第 40 條 | 公益勸募條例第 5、18 條 |
| 是否需事前許可 | 不需要 | 須事先申請許可 |
| 啟動方式 | 捐款人主動聯絡機構 | 機構主動向不特定人募集 |
| 公開徵信義務 | 應辦理公開徵信 | 應辦理公開徵信且報主管機關 |
政府及老人福利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應妥善管理及運用;其屬現金者,應設專戶儲存,專作增進老人福利之用。但捐贈者有指定用途者,應專款專用。 前項所受之捐贈,應辦理公開徵信。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十三條之一條次變更為本條,並酌修第一項文字。而有關老人福利機構對外勸募行為,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
原條文第十三條之一條次變更為本條,並酌修第一項文字。而有關老人福利機構對外勸募行為,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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