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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府及老人福利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應妥善管理及運用;其屬現金者,應設專戶儲存,專作增進老人福利之用。但捐贈者有指定用途者,應專款專用。
  2. 前項所受之捐贈,應辦理公開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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