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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老人福利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以保障服務對象權益。
  2. 前項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3. 第一項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其認定標準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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