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二字第 1110026484 號
要旨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老人保護安置費用行政聯繫窗口、相關費用追償行政作業規定,司法院已置於內網
主旨
衛生福利部檢送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老人保護安置費用行政聯繫窗口、相關費用追償行政作業規定,本院已置於內網供參;另請提供貴院對應聯繫窗口,以利雙向溝通聯繫,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資料係依衛生福利部依本院 111 年 7 月 28 日召開之「成年親屬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與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作業」諮詢會議共識提供(附件 1),本院已置於「內網/主題區/家事」項下供參。
二、為利法院與地方政府溝通交流,老人保護安置費用之追償應落實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行政先行之意旨,進而減輕法院相關家事事件之負擔。建請依附式提供貴院與地方政府間關於上開事件之對應聯繫窗口,免備文於 112 年 1 月 5 日前傳真或以電子郵件回復,以期提供衛生福利部轉知各地方政府。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副本
司法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檢索系統)、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