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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76 條(通報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 村(里)長及其他任何人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3. 前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4.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或接獲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後,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進行訪視、調查,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調查時得請求警政、醫院及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5.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通報流程及後續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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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24小時。 責任通報 II 村(里)長及其他任何人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III 前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IV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或接獲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後,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進行訪視、調查,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調查時得請求警政、醫院及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V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通報流程及後續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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