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6 條規定,醫事、社工、教育、警察人員及村里幹事知悉身障者受虐,應 24 小時內通報,通報人身分強制保密。
Q · 看到身心障礙者疑似被虐待,不確定要不要通報?
懷疑就打 1957,身分強制保密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6 條,只要「知悉」疑似受虐情形即可通報,不需自行證實。醫事、社工、教育、警察人員及村里幹事為責任通報人,須 24 小時內通報,違反依第 95 條罰六千至三萬元;一般人為任意通報,不通報無罰。通報人身分依第三項強制保密,被通報家庭查不到是誰通報。主管機關須 24 小時內訪視、4 日內提調查報告。
在台灣,看到身心障礙者被虐待這件事,法律把人分成兩種。一種是醫師、社工、老師、警察、村里幹事,他們知道而不通報,可能被罰錢;另一種是你和我,法律只說『可以通報』,不通報沒事。但你可能不知道的是,本條給了所有願意通報的人一個重要保護:你的身分強制保密,連被通報的家庭都查不到是誰打的電話。撥打 1957 福利諮詢專線,或打 110,都算合格的通報管道。通報之後,地方主管機關必須在 24 小時內派人去訪視,4 天內提出調查報告。換句話說,你的一通電話啟動的不只是一次調查,是一整套有時限的保護機制。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6 條為保護通報制度的啟動條款:將通報義務分為責任通報人(醫事、社工、教育、警察人員及村里幹事)的強制通報,與一般人的任意通報,並以通報人身分保密、主管機關 24 小時訪視、4 日內調查報告,構成身障受虐個案的法定預警與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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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乎不會。本條第三項強制保密通報人身分,連被通報家庭都查不到是誰通報。第一項用『知悉』而非『證實』,意思就是看到疑似情況就通報,由社工判斷。最壞結果是社工訪視後判斷沒事,法律站在通報者這邊。
通常不會。通報人身分由第三項強制保密,調查訪視過程不會告知被通報家庭是誰通報。若進入刑事程序,檢察官可能請你作證但會保護身分。擔心曝光可全程匿名通報,惟匿名後無法查詢處理進度。
三個合格管道:1957 福利諮詢專線(24 小時免費)、各縣市社會局處保護通報窗口、緊急狀況打 110。撥 1957 或報警後端會自動轉介當地社會局。有立即生命危險直接打 110,警察可立即到場。
責任通報人 24 小時內強制通報,一般人可通報、不通報無罰。是身障保護網的警報開關。
責任通報人(醫事社工教育警察村里幹事)強制 24 小時通報、違反罰六千至三萬;一般人任意通報、不罰。兩者身分都保密。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身障服務業務人員。
只要得知疑似受虐情形即可,不需自行證實或蒐證,判斷責任在社工不在通報人。
緊急打 110、非緊急打 1957 福利專線,提供時間地點傷勢等具體事實,可匿名或具名。
主管機關須 24 小時內訪視、4 日內提出調查報告,逾期可打 1999 追蹤。
通報時提供具體事證(時間、地點、傷勢、話語),社工才能合理安排訪視優先順序。
屬行政疏失,可打 1999 市民熱線投訴或寫信給地方議員施壓加速。
身障依本法第 76 條、兒少依兒少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制度平行但主管窗口與安置資源不同。
| 比較面向 | responsible_reporter | general_public |
|---|---|---|
| 通報義務 | 強制(應通報) | 任意(得通報) |
| 時限 | 知悉後 24 小時內 | 無強制時限 |
| 未通報後果 | 第 95 條罰 6,000–30,000 元 | 無罰則 |
| 身分保密 | 強制保密(第三項) | 強制保密(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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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村(里)長及其他任何人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或接獲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後,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進行訪視、調查,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調查時得請求警政、醫院及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通報流程及後續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具通報責任人員與協助調查單位,使需受保護之身心障礙者得以被發現。 三、除上列相關人員外,明定其他任何人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情形者,亦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四、有關主管機關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之撰寫期,係比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定之。 五、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於第四項訂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時,得請求相關單位協助。 六、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於第五項明確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通報流程及後續處理辦法。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村(里)長及其他任何人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或接獲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後,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進行訪視、調查,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調查時得請求警政、醫院及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通報流程及後續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保護通報制度的設計概念係為「人人有責、全民通報」,而政府機關中與民眾最接近地理性之民政系統中的「村(里)」組織,在實務運作上,具有民眾與政府接觸之重要橋樑。 二、地方政府對於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之交辦工作中亦包括兒童虐待、獨居老人通報之工作等社政項目,爰此,建議將村(里)幹事納入責任通報內,以落實身心障礙者保護措施。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具通報責任人員與協助調查單位,使需受保護之身心障礙者得以被發現。 三、除上列相關人員外,明定其他任何人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情形者,亦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四、有關主管機關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之撰寫期,係比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定之。 五、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於第四項訂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時,得請求相關單位協助。 六、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於第五項明確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通報流程及後續處理辦法。
一、保護通報制度的設計概念係為「人人有責、全民通報」,而政府機關中與民眾最接近地理性之民政系統中的「村(里)」組織,在實務運作上,具有民眾與政府接觸之重要橋樑。 二、地方政府對於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之交辦工作中亦包括兒童虐待、獨居老人通報之工作等社政項目,爰此,建議將村(里)幹事納入責任通報內,以落實身心障礙者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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