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7條提供「非緊急安置」管道:扶養義務人喪失扶養能力或違反第75條時,縣市政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安置,費用原則自付。
Q · 照顧身障家人撐不下去,可以申請政府接手嗎?
可以,依第77條申請安置,但費用原則自付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7條,當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義務之人喪失扶養能力,或出現違反第75條的虐待、遺棄等情形,致身障者有生命、身體危難或生活困境之虞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人、扶養義務人申請或依職權,經調查評估後予以適當安置。但這是「非緊急」管道(緊急情形走第78條),且必要費用除符合第71條第1項第2款補助外,由身障者或扶養義務人負擔。
照顧失能家人到崩潰邊緣的人很少知道:法律幫你準備了一個正式的退場機制。當你或你的家人是身心障礙者的扶養義務人,已經沒有能力繼續扶養,或者開始出現傷害、遺棄等狀況(這就觸碰到第75條的紅線),你可以主動向縣市政府申請接手安置,政府也可以在接到通報後依職權直接介入。這條提供的不是緊急救援(那是第78條的工作),而是「非緊急但你真的撐不下去」的正式管道。但有兩個殘酷的真相必須講清楚:第一,安置不是免費的,除非符合第71條的補助條件,否則費用要由身障者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承擔。第二,政府可以「依職權」啟動,意思是就算你不想,被通報之後也可能被介入。這條的價值在於:它把「我顧不下去了」從家庭內部的羞恥話題,變成可以攤在桌上的法律程序。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7條為「非緊急安置」的正式管道:當扶養義務人喪失扶養能力或有違反第75條各款情形,致身障者有生命、身體危難或生活困境之虞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經調查評估後予以適當安置;必要費用除符合第71條補助外,由身障者或扶養義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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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完全不算。本條設立的前提就是承認扶養能力是有限的,當你客觀上已無法繼續扶養,法律給你一個合法的退場機制。第75條限制的是虐待、遺棄等具體傷害行為,申請政府接手照顧不在禁止之列。內行人提示:申請過程中產生的政府評估報告,是你日後在遺產分配或家族糾紛中證明已盡合理努力最有力的書面文件。
原則上要自付(第二項),但有兩個例外:符合第71條第1項第2款補助條件,由政府負擔或補助;或依社會救助法認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可申請費用減免。內行人提示:申請第77條安置時務必同步申請經濟狀況評估,一次提供所有財務證明,社會局會自動跑安置與補助兩條線,避免先自付大筆費用後才發現本就符合補助。
視情況而定。若社會局調查評估認定確有生命、身體危難或生活困境之虞,主管機關可依職權安置,扶養義務人的意願不是絕對的決定因素。但若你能證明評估有誤,可陳述意見或對安置處分提起訴願。內行人提示:與其事後抗爭,不如在訪視時就主動展示具體改善計畫,例如已聘看護、已申請長照2.0服務,讓調查報告反映現況改善,依職權安置的必要性會大幅降低。
申請後社會局啟動訪視調查,再進行安置評估與媒合機構,整個流程通常1到3個月,視個案複雜度與機構名額而定。若情況真的緊急、有立即生命身體危險,不要走第77條,直接走第78條的緊急保護安置,那是24小時內處理。內行人提示:申請時主動表明你還能撐多久,例如下個月要住院手術期間無人照顧,可讓社會局把個案排入較緊急的處理順序。
扶養義務人喪失扶養能力或有違反第75條情形,致身障者有危難或困境之虞時,縣市政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安置的正式管道,屬非緊急性質。
第77條是非緊急、需調查評估後安置,約1至3個月;第78條是生命身體立即危險時的24小時緊急保護。
「之虞」指可能發生但尚未發生,允許預防性申請,不必等危難真的發生才介入。
範圍是依法令或契約對身障者有扶養義務之人,不限直系血親,簽過照顧協議書者也可能落入。
蒐證(醫療/財務/照顧時數)→ 向戶籍地社會局提書面申請指明第77條 → 同步申請第71條補助 → 配合訪視 → 取得安置決定書。
必要費用原則由身障者或扶養義務人負擔,除非符合第71條第1項第2款補助或社會救助法減免。
申請本身不收費,但安置後的照顧必要費用原則自付,先申請補助評估可降低自付額。
醫療診斷(過勞、憂鬱)、財務與收入證明、照顧時數紀錄,是調查評估時最有力的佐證。
| 比較面向 | item_a_label | item_a | item_b_label | item_b |
|---|---|---|---|---|
| 啟動時機 | 第77條(非緊急安置) | 喪失扶養能力或違反第75條,致危難或困境之虞 | 第78條(緊急保護安置) | 生命、身體有立即危險或之虞 |
| 處理速度 | 第77條(非緊急安置) | 調查評估後安置,約1至3個月 | 第78條(緊急保護安置) | 24小時內緊急保護 |
| 啟動方式 | 第77條(非緊急安置) | 本人、扶養義務人申請或依職權 | 第78條(緊急保護安置) | 主管機關緊急介入 |
| 費用承擔 | 第77條(非緊急安置) | 原則自付,除符合第71條補助 | 第78條(緊急保護安置) | 得依第79條向扶養義務人償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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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令或契約對身心障礙者有扶養義務之人,有喪失扶養能力致使身心障礙者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人、扶養義務人之申請或依職權,經調查評估後,予以適當安置。 前項之必要費用,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給予補助者外,由身心障礙者或扶養義務人負擔。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依法令或契約對身心障礙者有扶養義務,而有喪失扶養能力致使身心障礙者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經調查評估後,予以適當安置。 三、第二項規定申請安置必要之費用,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給予補助者外,由身心障礙者或扶養義務人負擔。
依法令或契約對身心障礙者有扶養義務之人,有喪失扶養能力或有違反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致使身心障礙者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人、扶養義務人之申請或依職權,經調查評估後,予以適當安置。 前項之必要費用,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給予補助者外,由身心障礙者或扶養義務人負擔。
立法理由依法令或契約對身心障礙者有扶養義務之人違反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依現行法令,除身心障礙者有立即危險可依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條予以保護安置外,對於無立即危險但有安置需求者則尚無處理方法,鑑於對喪失扶養能力者之處理方式可援引適用,爰增加「或有違反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一段文字,讓身心障礙者本人可以主動申請安置,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本職權安置。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依法令或契約對身心障礙者有扶養義務,而有喪失扶養能力致使身心障礙者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經調查評估後,予以適當安置。 三、第二項規定申請安置必要之費用,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給予補助者外,由身心障礙者或扶養義務人負擔。
依法令或契約對身心障礙者有扶養義務之人違反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依現行法令,除身心障礙者有立即危險可依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條予以保護安置外,對於無立即危險但有安置需求者則尚無處理方法,鑑於對喪失扶養能力者之處理方式可援引適用,爰增加「或有違反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一段文字,讓身心障礙者本人可以主動申請安置,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本職權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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