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75 條(對身心障礙者之禁止行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限制其自由。 四、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五、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 六、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 七、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限制其自由。 四、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五、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 六、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 七、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