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95 條規定,違反第 75 條各款(遺棄、虐待、限制自由等)者罰三萬至十五萬元並公告姓名,家庭成員違反者另須強制接受家庭教育。
Q · 對身心障礙的家人態度差、照顧不當,會被罰嗎?
會。罰 3 至 15 萬,家屬還須上家庭教育課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95 條,違反第 75 條各款(遺棄、身心虐待、限制自由、留置於危險場所、行乞或供人參觀等)者,處新臺幣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並得公告姓名。若違反者是家庭照顧者或家庭成員,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八至五十小時家庭教育及輔導;拒不接受或時數不足者,另處三千至一萬五千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參加為止。
你可能從沒想過「對家裡的身心障礙成員態度差、不照顧、甚至傷害」這件事,法律上有明確的代價。第 75 條列出一串明確禁止的行為:遺棄、身心虐待、限制其自由、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之場所、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第 95 條規定違反者罰三萬到十五萬還會被公告姓名。但這條最特別的不是罰款,是第二項:如果違反的是家庭照顧者或家庭成員,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八到五十小時的家庭教育和輔導,不來或時數不足再罰三千到一萬五,按次罰到你乖乖去上課。這是法律在說:罰錢只是手段,真正要的是讓你學會怎麼照顧、學會怎麼當家人。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95 條為對應第 75 條禁止行為的行政罰則,採「罰鍰+姓名公告+強制家庭教育」雙軌處置;針對家庭照顧者與家庭成員另設強制家庭教育及輔導機制,是社會福利法中少見的「處罰兼再教育」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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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通報義務和檢察官起訴不同,你不需要鐵證,只需描述合理懷疑的事實基礎。通報後社會局有責任進行專業評估,包含家訪、會談、調閱記錄;匿名通報也受理且保密。打 113 比直接到社會局更快,因為 113 是 24 小時專線,案件直接派發轄區社工。
理論上『限制其自由』確實是第75條禁止行為,但實務上主管機關會綜合判斷頻率、必要性、有無危險、照顧者負擔與替代方案。主動申請喘息服務、居家照顧員等公共資源是強而有力的減輕情狀。長照 1966 是你應該記下來的號碼。
違反第75條各款者處新臺幣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並得公告姓名;家庭成員拒上家庭教育課另罰三千至一萬五千元,並得按次處罰至參加為止。
主管機關對違反禁止行為的家庭照顧者或家庭成員,依法『應』令接受 8 至 50 小時的家庭教育及輔導,並收取必要費用。
遺棄、身心虐待、限制自由、留置無自理能力者於危險場所、利用身障者行乞或供人參觀、強迫或誘騙結婚等。
『得』是主管機關可做可不做,『應』是必須做。民國100年修法後,家庭成員違規必開家庭教育課,無裁量空間。
保全事實(時間、頻率、傷痕)→ 撥 113 保護專線(24h、可匿名)或社會局 → 主管機關評估介入。
本罰鍰為三萬至十五萬區間,由主管機關依違規情節、改善態度裁量;家庭教育拒絕另計三千至一萬五並按次罰。
罰鍰送達後 30 日內提訴願,訴願不收費;後續行政訴訟另計裁判費。建議同步報名家庭教育降低裁量。
靠頻率、必要性、危險性、有無替代方案綜合判斷,社會局家訪、會談與醫療紀錄是主要依據。
涉及人身侵害可同時觸發家暴法保護令程序;身障法95條側重行政裁罰加強制家庭教育,兩者可併行。
保護對象不同(身障者 vs 老人),但都對家庭成員不當對待設行政罰,結構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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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告其姓名。 身心障礙者之家庭照顧者或家庭成員違反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拒不接受前項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明定違反第七十五條規定之罰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裁罰時應考量行為人家庭狀況、行為之故意程度及身心障礙者之受侵害程度。 三、第二項係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五條、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一條之保護精神,對於家庭照顧者及其成員有違反第七十五條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改善親職關係,得令其接受一定時數之家庭教育及輔導。 四、第三項係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之罰則規定,對不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以罰鍰,且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違反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告其姓名。 身心障礙者之家庭照顧者或家庭成員違反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拒不接受前項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立法理由保護之主要目的在使身心障礙者能獲得良好之照顧,並為預期其能返回家庭繼續於社區生活,對身心障礙者之家庭照顧者或家庭成員之家庭教育及輔導即為極重要之事務,爰將第二項「得」修正為「應」。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明定違反第七十五條規定之罰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裁罰時應考量行為人家庭狀況、行為之故意程度及身心障礙者之受侵害程度。 三、第二項係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五條、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一條之保護精神,對於家庭照顧者及其成員有違反第七十五條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改善親職關係,得令其接受一定時數之家庭教育及輔導。 四、第三項係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之罰則規定,對不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以罰鍰,且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保護之主要目的在使身心障礙者能獲得良好之照顧,並為預期其能返回家庭繼續於社區生活,對身心障礙者之家庭照顧者或家庭成員之家庭教育及輔導即為極重要之事務,爰將第二項「得」修正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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