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其一個月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一、收費規定未依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定,或違反規定超收費用。 二、停辦、擴充或遷移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所定辦法辦理。 三、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接受服務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或將不得記載事項納入契約。 四、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或未具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而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4條,機構有超收費用、未投保等四種違規且屆期未改善者,處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並按次處罰。
Q · 機構違反規定會馬上被罰嗎?
不會。先令一個月改善,未改善才罰三到十五萬並按次罰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4條,機構有四種違規情形時,主管機關先令一個月內改善;屆期未改善才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四種情形:超收費用、停辦擴充遷移未依程序、未訂書面契約或塞不得記載事項、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或未具履行營運擔保能力。
如果你家裡有人住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你正在評估要不要把長輩、家人送進去,這條法律就是你手上一面照妖鏡。它規定了四件機構絕對不能做的事:收費沒報准就亂收、停業擴張遷址沒走程序、不跟你簽書面契約或塞不公平條款、沒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就開門營業。違反任何一項,主管機關先給一個月改善期,沒改就罰三萬到十五萬,按次連續罰。重點不是罰款金額,而是這四項背後的意義:超收費用代表你被當盤子、沒簽契約代表你日後出事舉證無門、沒投保代表機構裡發生意外時你根本拿不到賠償。一張小小的書面契約、一張投保證明,是你和家人在這個機構裡所有權益的物理基礎。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4條為機構監管罰則,針對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在收費核定、營運變動程序、書面契約、強制投保四項義務上的違反,建立「先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始裁罰並按次處罰」的階段性行政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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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機構索取主管機關核定的收費標準核定函,並向縣市社會局查詢登記在案的收費標準。本法第62條規定收費須報核定,違反觸發第94條第一款罰則。核定函日期是關鍵:若漲價在核定函日期之後又未重新報准,即屬超收。
無效。免責條款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不得記載事項,簽了也不發生效力,機構仍要負責,且觸發第94條第三款罰則。簽約前可比對衛福部社家署的定型化契約範本,差異越大代表機構越有問題。
直接要求出示保單影本與最近一期繳費證明。第66條明定須投保或具履行營運擔保能力,非商業祕密,拿不出即屬第94條第四款違規。保單要看保險期間與保險金額,金額過低(如總額一百萬)實務上等同沒投。
針對身障福利機構四項合規義務違反的罰則,先令一個月改善,未改善罰三到十五萬並按次罰。
超收費用、停辦遷移未依程序、未訂書面契約或塞不得記載事項、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定型化契約中依法不得約定、約定也無效的條款,如機構免責、限制探視等。
違規未改善時可就同一狀態連續多次開罰,至改善或撤照為止,非一次性罰款。
蒐證後向機構所在地社會局申訴,明確引用第94條第一款,並索取收費核定函比對。
要求出示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與最近一期繳費證明,檢視保險期間與保險金額。
要求出示收費核定函與保單影本,並用衛福部定型化契約範本逐條比對機構給的契約。
屆期未改善處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金額隨次數累加。
結構幾乎相同(義務+限期改善+按次罰),差在適用對象與母法,老人福利法另有規定。
| 款別 | 違規行為 | 母法依據 | 對家屬的風險 |
|---|---|---|---|
| 第一款 | 收費未報核定或超收費用 | 第62條 | 被當盤子、多繳冤枉錢 |
| 第二款 | 停辦/擴充/遷移未依程序 | 第63條 | 院友被迫遷移、安置中斷 |
| 第三款 | 未訂書面契約或塞不得記載事項 | 第65條 | 出事舉證無門、誤以為已拋棄權利 |
| 第四款 | 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或無營運擔保能力 | 第66條 | 意外發生求償無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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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其一個月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一、收費規定未依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定,或違反規定超收費用。 二、停辦、擴充或遷移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所定辦法辦理。 三、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接受服務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或將不得記載事項納入契約。 四、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或未具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而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規定,增列罰則。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規定,增列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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