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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63申請許可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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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私人或團體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2. 2.依前項規定許可設立者,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有關法規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於登記完成後,始得接受補助,或經主管機關准後對外募捐並專款專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一、依其他法律申請設立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申請附設者。 二、小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及不享受租稅減免者。
  3. 3.第一項機構未於前項規定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4. 4.第一項機構申請設立之許可要件、申請程序、審核期限、撤銷廢止許可、停辦、擴充與遷移、督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3 條規定,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須先申請設立許可,並於許可後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逾期未辦許可失效。

Q · 想開一間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要先做什麼?

要。先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3 條,私人或團體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第一步必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未經許可不得營運。取得許可後,須自許可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辦理財團法人登記,登記完成才能接受補助,或經核准對外募捐並專款專用。逾期未辦又無正當理由,原許可自動失效。

白話解讀

想開一間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不是租個房子掛招牌就能營業。這條告訴你三道關卡:第一,必須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第二,許可後三個月內要去辦財團法人登記,登記完成才能接受政府補助、才能對外募捐並且要專款專用。第三,超過三個月沒登記又沒申請延長,原本的許可就會自動失效。但這條也留了兩個逃生口:已經是別的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申請附設的、以及「小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不享受租稅減免」的機構,可以免辦財團法人登記。這道分流的真正意義是:法律用「要不要拿錢」當分水嶺,要拿政府錢或社會錢的機構,就必須接受財團法人架構的監督;自己出錢自己做的小型機構,可以保留彈性。

法律定性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3 條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設立程序規範,建立「設立許可在前、財團法人登記在後」雙重門檻:私人或團體須先取得主管機關設立許可,再於三個月內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並以是否對外募捐、接受補助、享受租稅減免作為是否豁免登記的分流標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想開一間小型私立的身心障礙日照中心,一定要辦財團法人嗎?

看你打不打算拿政府補助或對外募捐。依第二項第二款,「小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及不享受租稅減免者」可免辦財團法人登記,但這三個條件是「且」不是「或」,必須全部符合。若預計未來會申請任何政府補助,從一開始就老實辦財團法人登記比較安全,否則申請補助被打回票,前面準備的營運模式都要重來。

Q2拿到設立許可後三個月內辦不完財團法人登記怎麼辦?

趕在三個月期限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並提出正當理由(例如法院尚未核發登記證書、捐助章程審查中)。依第三項,主管機關可核准延長一次,最長三個月。一旦超過所有期限仍未辦理,原設立許可自動失效,須重新申請。實務上「正當理由」以非可歸責於申請人為主,建議延長申請書附法院或公證單位的書面進度證明。

Q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是什麼?

是設立機構前須經主管機關事前審查同意的行政處分,未經許可不得營運,屬第 63 條第一項的第一道門檻。

Q4設立身障機構一定要辦財團法人嗎?

原則要,且須在許可後三個月內完成。例外是附設型或小型四條件齊備者可免辦,但免辦就不能受補助或對外募捐。

Q5什麼是小型機構免辦財團法人?

指小型設立且同時「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不享受租稅減免」三件事全部成立,缺一不可。

Q6設立許可和財團法人登記差在哪?

設立許可是主管機關的行政准駁(能不能開),財團法人登記是向法院取得法人格(盈餘須回流目的、受監督)。

Q7身障福利機構怎麼申請設立?

備齊設立計畫、場地、人力文件向縣市社會局處申請設立許可,取得許可後三個月內辦財團法人登記。

Q8財團法人登記三個月來不及怎麼辦?

屆期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一次(最長三個月)並附正當理由與法院書面進度證明,逾期未延長許可失效。

Q9設立身障機構要準備什麼文件?

設立許可階段備設立計畫書、場地與消防安全證明、人力配置;財團法人登記階段備捐助章程、財產清冊與法院登記文件。

Q10財團法人登記要花多少時間?

視法院與地政程序而定,常需數週至數月,務必前置準備章程與律師,三個月扣掉行政天數其實很緊。

Q11設立許可 vs 財團法人登記哪個先?

設立許可在前、財團法人登記在後,且登記須在許可後三個月內完成,順序不可顛倒。

Q12小型機構豁免 vs 一般機構差在哪?

一般機構辦登記後可受補助、募捐、享租稅;小型豁免機構免登記但三者全不可享,是用彈性換放棄公部門資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須辦財團法人登記得免辦財團法人登記
適用對象一般設立、欲接受補助或對外募捐之機構其他法律設立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附設,或小型且四條件齊備者
可否接受政府補助登記完成後可小型豁免者不可(接受補助即喪失豁免)
可否對外募捐經核准後可並專款專用小型豁免者不可
租稅減免得依法享有小型豁免者不享受

須辦財團法人登記

適用對象
一般設立、欲接受補助或對外募捐之機構
可否接受政府補助
登記完成後可
可否對外募捐
經核准後可並專款專用
租稅減免
得依法享有

得免辦財團法人登記

適用對象
其他法律設立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附設,或小型且四條件齊備者
可否接受政府補助
小型豁免者不可(接受補助即喪失豁免)
可否對外募捐
小型豁免者不可
租稅減免
小型豁免者不享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社会福祉法 第31条(社会福祉法人の設立認可)
韓國장애인복지법 제59조(장애인복지시설 설치)
法國Code de l'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s, article L313-1(autorisation des établissements sociaux et médico-sociaux)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60418 全文修正)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申請在公共場所設立庇護工場、福利工廠或商店;申請在國民住宅設立社區家園或團體家庭者,應保留名額,優先核准。   前項受核准者,須親自經營、居住或使用並達一定期間;如需出租或轉讓,應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身心障礙者並非人人都能獨立營業,為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社團能積極發揮功能,訓練身心障礙者各種工作技能潛力,因此相關庇護工場、福利工廠、商店及養護性質社區家園、團體家庭等,政府在規畫各項公共設施時,自應預留場地或處所並保留名額以落實立法精神。   三、另外,對出租或轉讓加以一定程度之限制。

(0960605 全文修正)

私人或團體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依前項規定許可設立者,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有關法規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於登記完成後,始得接受補助,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對外募捐並專款專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一、依其他法律申請設立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申請附設者。   二、小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及不享受租稅減免者。   第一項機構未於前項規定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第一項機構申請設立之許可要件、申請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停辦、擴充與遷移、督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九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第一項酌作修正,以明權責。   三、有關「小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接受補助或享受租稅減免者」易使申請設立者誤認僅須符合三項條件之一即可,爰將第二項「或」修正為「及」,並作文字修正,使更為明確。   四、對於應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遲未辦理登記之機構,於第三項增訂失效規定。至於違法對外募捐行為之處理則移至罰則章。   五、原條文第五十八條第三項關於機構設立申請要件及程序等規定,移列為第五項,並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增訂授權之內容及範圍。

(08604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身心障礙者並非人人都能獨立營業,為使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社團能積極發揮功能,訓練身心障礙者各種工作技能潛力,因此相關庇護工場、福利工廠、商店及養護性質社區家園、團體家庭等,政府在規畫各項公共設施時,自應預留場地或處所並保留名額以落實立法精神。   三、另外,對出租或轉讓加以一定程度之限制。

(096060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九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第一項酌作修正,以明權責。   三、有關「小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接受補助或享受租稅減免者」易使申請設立者誤認僅須符合三項條件之一即可,爰將第二項「或」修正為「及」,並作文字修正,使更為明確。   四、對於應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遲未辦理登記之機構,於第三項增訂失效規定。至於違法對外募捐行為之處理則移至罰則章。   五、原條文第五十八條第三項關於機構設立申請要件及程序等規定,移列為第五項,並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增訂授權之內容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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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3 條規定:「私人或團體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依前項規定許可設立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