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40251407 號
要旨
法務部就「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之二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主旨
關於「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之二修正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 104 年 8 月 4 日院臺消保字第 1040141645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說明
「104 年 6 月 27 日」建請修正為「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二)草案第 10 條之 2:
1.第 3 項:
(1)本項規定:「第一項公共意外責任險應投保之種類、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惟何謂應投保之種類、範圍?係指「消費場所」之種類、範圍或「公共意外責任險」之種類、範圍,抑或兩者兼指?建請釐清定明,以避免產生適用疑義。
(2)另本項僅規定上開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然有關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內容及事項繁多,有無進一步授權各主管機關訂定子法之必要?建請考量。
2.又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條規定時,有無規定相關管制措施或處罰之必要?例如主管機關對企業經營者有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查核」,或主管機關對企業經營者「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期間屆滿未予續保」、「投保後無故退保」或「投保金額未達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等之處罰(請參考相關立法例如「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6 條、第 22 條及第 27 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6 條及第 94 條等),建請再酌。
正本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副本
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