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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66 條(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
  2. 前項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3. 第一項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其認定標準,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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