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5條規定,機構應與服務使用者或家屬訂定書面契約,並依中央主管機關定型化契約範本明定權利義務,收據印有範本即視為已訂約。
Q · 機構只給收據沒給契約,我還受保護嗎?
受保護。收據印了範本就視為已訂約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5條,機構應與服務使用者或家屬訂定書面契約。即使機構沒給正式契約,只要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定型化契約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交付立約者,除另有約定外,即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訂約。範本上的應記載事項自動套用,機構放入不得記載的免責條款則該條款無效。政府委託機構安置個案時,政府與機構之間也須另訂轉介安置書面契約。
把家人送進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這件事,多數家屬處理的方式是:簽幾張看不太懂的文件、繳費、離開、然後祈禱機構好好照顧。但你知道嗎,法律規定機構「應」跟你訂書面契約,明確寫清楚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是「可以」,是「應」。而且契約格式不是機構自己亂寫,中央主管機關訂了定型化契約範本,明定哪些條款必須有(例如服務內容、收費、退費、終止條件)、哪些條款不准放(例如預先免除機構責任的免責條款)。如果機構只給你一張收據沒給你正式契約,法律幫你解套:只要收據上印了定型化契約範本,就「視為」已經訂約。也就是說,那些範本上的保護條款,自動套用在你身上,不管機構有沒有當面跟你說明。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5條為機構服務契約的強制規範條文,要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與服務使用者或家屬訂定明定權利義務的書面契約,並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為底線;機構未訂約但於收據印有範本者,視為已訂約,藉此保障處於資訊與談判弱勢的住民與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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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哪一份明確寫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退費條件、終止條件、雙方權利義務,那才是這條法律要求的書面契約。入住申請書、健康評估同意書、緊急聯絡同意書都不算。如果機構沒給你這樣一份完整文件,依第四項,只要收據上印了中央主管機關訂的定型化契約範本,那份範本就自動視為你跟機構間的契約內容。
可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不得記載事項是強制性的,機構放了禁止條款,那部分條款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不管你有沒有簽名。整份契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只是違法的那幾條當作沒寫。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你或你的家人作為被安置者,是這份契約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直轄市、縣(市)社會局處申請閱覽。這份契約寫了服務水準、費用標準、責任歸屬,出事時是釐清該找機構還是該找政府的關鍵文件。
規範機構服務契約的底線:機構應與服務使用者或家屬訂書面契約,並以中央主管機關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為強制底線。
應記載是強制必須有的條款(服務內容、收費、退費、終止),不得記載是禁止放入的條款(如預先免責),違反者該部分無效。
機構未交付正式契約,但把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交付立約者時,法律擬制雙方已成立契約,範本保護條款自動適用。
政府委託機構安置個案時,主管機關與機構之間另須訂定的契約,明定服務水準、費用與責任歸屬。
下載官方範本逐條對照→書面通知機構補正並引用第65條→不理會就向社會局處投訴,由主管機關裁罰並命改善。
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網站下載現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
保留入住文件與收據,比對是否缺漏應記載事項或印有禁止條款;收據未印範本本身即構成第四項違反。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直轄市、縣(市)社會局處申請閱覽轉介安置契約。
入住申請書只是行政文件,第65條要求的是明定權利義務、符合官方範本的書面契約,前者不能取代後者。
| 比較面向 | nature | violation_effect |
|---|---|---|
| 應記載事項 | 強制必須有 | 機構刪除者該變動無效,仍以範本內容為準 |
| 不得記載事項 | 禁止放入(如預先免責) | 縱使簽名,該條款於法律上無效 |
| 未交付正式契約但收據印範本 | 視為訂約(第四項) | 範本保護條款自動適用於立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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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 前項情事於營業場所內發生時,依前項標準加倍處罰營業場所之負責人或其所有權人。同一負責人或所有權人二次以上違法時,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左列措施處罰: 一、撤銷其營利事業許可之登記。 二、勒令停業並採取斷水、斷電。 三、兩年內不得於同一轄區經營相關行業。 前兩項罰鍰之收入不列政府年度預算,應納入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專供作推動視障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與安置、創業貸款、示範按摩中心(院)補助之用。該基金管理及運用之辦法,由中央勞政主管機關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違法行為人之罰則參照原法規定加倍處罰。 二、營業場所內同一負責人違法達二次以上者,對其增定罰則。以落實保障視障者就業權益。
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前項違法事件如於營業場所內發生並依前項標準加倍處罰場所之負責人或所有權人。 前兩項罰鍰之收入不列入年度預算,應納入視障者就業基金專戶專款專用,專供作推動視障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與安置、創業貸款、示範按摩中心(院)補助之用。該基金管理及運用之辦法,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將第一項罰鍰減少。 二、刪除第二項後段,同一負責人或所有權人二次以上違法時之處罰。 三、第三項未修正。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與接受服務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與接受委託安置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訂定轉介安置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 前二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交付立約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訂約。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權益,內政部業已訂定「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定型化契約範本」函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參考使用,惟因無強制性,部分機構仍因未訂定契約而產生糾紛,爰新增本條以為規範。
一、違法行為人之罰則參照原法規定加倍處罰。 二、營業場所內同一負責人違法達二次以上者,對其增定罰則。以落實保障視障者就業權益。
一、將第一項罰鍰減少。 二、刪除第二項後段,同一負責人或所有權人二次以上違法時之處罰。 三、第三項未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權益,內政部業已訂定「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定型化契約範本」函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參考使用,惟因無強制性,部分機構仍因未訂定契約而產生糾紛,爰新增本條以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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