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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64 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定期輔導及評鑑)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輔導、查及評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輔導、查核及改善情形應納入評鑑指標項目,其評鑑結果應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2. 前項機構經評鑑成績優等及甲等者,應予獎勵;經評鑑成績為丙等及丁等者,主管機關應輔導其改善。
  3. 第一項機構之定期輔導、查核及評鑑之項目、方式、獎勵及輔導、改善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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