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9900394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04 月 06 日

要旨

對於第七次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評鑑,對於辦理不善之福利機構,主管機關應按 96 年 7 月 11 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命其限期改善,如屆期未改善,則係違反新法之改善義務,自應依新法第 93 條第 4 款規定處罰之

主旨

貴部函詢辦理第 7 次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對於辦理不善機構之後續處分適用法規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9 年 1 月 19 日內授中社字第 0990717540 號函。

二、按 96 年 7 月 11 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64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輔導及評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第一項機構之評鑑項目、方式、獎勵及輔導改善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 93 條第 4 款規定:「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對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或評鑑,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四、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或丁等。」上開規定因未另定施行日期,依第 109 條規定,應自公布日施行,是以,對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評鑑,自 96 年 7 月 13 日起,應由各主管機關分別訂定辦法辦理評鑑,對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者,係於96 年 7 月 11 日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後,自應依新法命其限期改善,如屆期未改善,則係違反新法之改善義務,自應依新法第 93 條第 4 款規定處罰之,並無從新從輕之問題。

三、次按貴部對於評鑑之項目及方式等程序性事項,雖仍依 90 年 11 月21 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61 條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辦法」(88 年 6 月 16 日訂定發布)進行評鑑,惟對於評鑑結果為丙等或丁等者之裁處,自應依 96 年 7 月 11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93 條第 4 款之規定辦理。

四、末按上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由各主管機關分別訂定辦法辦理評鑑之規定,未另訂過渡期間,該等規定自公布日施行,各主管機關即應儘速訂定辦法分別辦理評鑑。則 97 年 4 月至 6 月第 7次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其中有關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評鑑部分,既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權責(該法第4 條第 8 款參照),自應將其評鑑結果,送請各該主管機關處理,併予敘明。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9900394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6 日發布,要旨:對於第七次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評鑑,對於辦理不善之福利機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