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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67 條(申請購買國宅、停車位等之優先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身心障礙者申請在公有公共場所開設零售商店或攤販,申請購買或承租國民住宅、停車位,政府應保留一定比率優先准;其保留比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2. 前項受核准者之經營條件、出租轉讓限制,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其出租、轉讓對象應以其他身心障礙者為優先。
  3. 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第一項之商店或攤販,政府應提供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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