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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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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68 條
(優先核准之申請事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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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
福利機構
、團體及符合設立庇護工場資格者,申請在
公共場所
設立庇護工場,或申請在國民住宅提供居住服務,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保留名額,優先
核
准。
前項保留名額,直轄市、縣(市)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於規劃興建時,應洽商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後納入興建計畫辦理。
第一項受核准者之經營條件、出租轉讓限制,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其出租、轉讓對象應以身心障礙福利相關機構或團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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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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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健醫療權益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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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教育權益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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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就業權益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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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支持服務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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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經濟安全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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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保護服務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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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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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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