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對庇護工場及身障福利機構的物品與服務應優先採購並達一定比率。
Q · 庇護工場的產品,政府機關一定要買嗎?
是。符合資格者政府應優先採購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接受政府補助的機構、團體、私立學校,對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及庇護工場所生產的物品與服務,在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時,應優先採購並達一定比率。條文用「應」而非「得」,屬強制義務,未達比率的採購單位會被主管機關列入檢討。
如果你在街上看到視障按摩館、聽到庇護工場做的餅乾、知道哪個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有開麵包店,你大概覺得他們的生意全靠愛心。錯了。他們的客戶名單裡,有一塊是法律強制塞給他們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的機構,全部都必須優先採購他們的產品和服務,而且要達到一定比率。這條沒有把「建議」兩個字寫進去,寫的是「應」,是強制。對庇護工場(指依法設立、為身心障礙者提供就業環境的工作場所)來說,這是吃下穩定政府訂單的法源。對採購單位來說,這是每年必須結算的 KPI。對你和我來說,這代表你繳的稅有一塊精準地流向身心障礙就業,不是隨機的善意,是法律設計的市場。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為優先採購義務條款,課予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受政府補助機構,對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及庇護工場的物品與服務,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負有優先採購並達一定比率的法定義務,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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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是到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建置的優先採購網申請列入合格廠商名單,提供你能供應的物品與服務項目。第二步是主動聯繫當地政府機關、學校的採購承辦,告訴他們你的產品在優先採購名單上。內行人提示:別等政府來找你,每年第一季就要去拜訪當地的主計、總務、採購單位,因為採購計畫通常上半年就定案了。
若你符合資格但沒登載在優先採購網上,那是登記問題。但若已在名單上而採購單位仍長期未達比率,可向當地社會局申訴或向中央主管機關檢舉。內行人提示:申訴前先取得對方拒絕的書面或錄音證據,純口頭交涉日後很難證明。
要。本條第1項把「接受政府補助的機構、團體、私立學校」明確納入義務人。只要領了補助款,採購文具、清潔服務、員工餐盒等品項時都應檢視能否優先採購自合格廠商。內行人提示:履行優先採購在私校評鑑與補助續審的社會責任項目反而是加分項。
指義務單位對身障福利機構與庇護工場產品在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下應優先選購並達比率,屬強制義務不是建議。
優先採購是「買產品與服務」,定額進用(§38)是「雇用身障員工」,義務人範圍與未達後果都不同。
指依法設立、為身心障礙者提供就業環境的工作場所,是本條優先採購的標的機構之一。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及接受政府補助的機構、團體與私立學校。
確認機構資格 → 到優先採購網申請列入名單 → 主動聯繫採購承辦取得年度採購計畫,第一季切入最有效。
規劃年度預算時優先列入此項目,至優先採購網查合格廠商與品項,完整保留採購紀錄與成效並依規回報。
先取得書面或錄音證據,再向當地社會局申訴或向中央主管機關檢舉。
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依本條第3項授權,定期公告品項、比率、一定金額與合理價格的辦法。
在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本條讓義務單位可逕行優先採購,等於對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原則的福利政策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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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停辦或決議解散時,主管機關對於該機構服務之身心障礙者,應即予適當之安置,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兒童福利法第五十條第四項,增定主管機關對於被停辦或決議解散之殘障者服務機構所服務之殘障者,應即予適當之安置,及被處分之機構,不配合辦理之罰則,以維護被服務殘障者之權益。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應優先採購。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或發函各義務採購單位,告知前項物品及服務,各義務採購單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採購該物品及服務至一定比率。 前二項物品及服務項目、比率、一定金額、合理價格、優先採購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二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二、目前除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有生產物品及提供服務外,庇護工場(已包含商店、農場)亦有能力或已在從事相關物品之生產及提供相關之服務,故第一項納入上開單位,以資周延。又鑑於私立學校非屬政府機關(構),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並酌作調整。 三、配合第一項優先採購規定,酌修第二項及第三項文字。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兒童福利法第五十條第四項,增定主管機關對於被停辦或決議解散之殘障者服務機構所服務之殘障者,應即予適當之安置,及被處分之機構,不配合辦理之罰則,以維護被服務殘障者之權益。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二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二、目前除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有生產物品及提供服務外,庇護工場(已包含商店、農場)亦有能力或已在從事相關物品之生產及提供相關之服務,故第一項納入上開單位,以資周延。又鑑於私立學校非屬政府機關(構),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並酌作調整。 三、配合第一項優先採購規定,酌修第二項及第三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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